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們将迎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範完成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相關辦理事項。
什麼是年度彙算?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什麼是年度彙算?
年度彙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内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彙算不涉及财産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第一,年度彙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第二,年度彙算的範圍和内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彙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内。
02
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隻有年度結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彙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下列在納稅年度内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二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加準确地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複雜,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緻,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産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進行調整。稅務部門前期進一步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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