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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侵權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02:56:46

nft侵權案?近日,國内首例NFT侵權案宣判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關于數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已構成幫助侵權,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賠償原告損失,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nft侵權案?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nft侵權案(國内首例NFT侵權案)1

nft侵權案

近日,國内首例NFT侵權案宣判。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關于數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已構成幫助侵權,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賠償原告損失。

在本案中出現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是一種基于區塊鍊和智能合約的數字産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據了解,NFT作為新型的商業數字産品,國内NFT交易合規還存在一定空白。那麼,法院以什麼法律框架對案件進行判決?如何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NFT交易平台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和義務?這些問題在本案中得到了一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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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NFT交易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約束控制

南都記者了解到,該案原告系深圳奇策叠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奇策公司”),被告系某科技公司。案涉作品“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畫家馬千裡(筆名“不二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據悉,案涉作品所屬《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作者于2020年2月6日對外發布了完整形象。并于同日通過貴州省版權登記平台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2021年,案涉作者與奇策公司簽訂了一份《著作權授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範圍内獨占使用案涉作品,并允許可以以作者的名義對外進行維權。授權期限為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按照杭州互聯網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稱,在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價為899元。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裡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緻,在右下角還帶有作者微博水印。

該案原告律師、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單啟迪告訴南都記者,這是國内首例NFT侵權案。

據南都記者了解,在合規方面,NFT作為一種新型的數字商品,國内的現有法律法規還缺少對其交易過程有明确、直接的約束。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辯稱,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鍊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約内容的義務。

單啟迪分析道,現有法律框架下,《電子商務法》對電商平台披露信息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實踐中要求平台披露侵權人信息以便訴訟所需也是非常常見的情況。而本案被告平台未被界定為電商平台,因此無法直接适用《電子商務法》。

可以看到,如何界定NFT數字作品的交易行為是該案的一大關鍵。在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提出上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對此,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NFT數字作品鑄造、交易包含對該數字作品的複制、出售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另外,NFT數字作品是通過鑄造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衆,每一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可以使公衆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NFT數字作品。

因此法院判斷,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當庭判決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NFT交易平台2 審查注意義務不應局限在“通知-删除”注意義務不應局限在“通知-删除”

經南都記者了解,與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關侵權案件不同,這次案件中鑄造該NFT的用戶已明确構成了著作權侵權。因此,此案除了要明确NFT的交易行為以外,另一關鍵在于判斷NFT交易平台是否盡到了符合規定的審查注意義務。

原告認為,NFT數字作品一旦被鑄造上鍊,便難以像傳統互聯網信息一樣易于處理。被告作為專業NFT平台,應當對在其平台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

被告辯稱,涉案作品在該平台的上傳為用戶個人行為。公司系第三方平台,隻有事後審查義務,并且平台方已經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了通知-删除的義務。

對此,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台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台,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關于停止侵權的措施,杭州互聯網法院提出可将該侵權NFT數字作品在區塊鍊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院審理結果來看,被告與法院對于NFT交易平台的審查注意義務存在着差異。

南都記者查閱相關法條發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都有所明确。平台在明知或應知作品或用戶侵權情況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據NFT數字作品的交易模式和技術特點,再從平台方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營利模式對該平台的審查注意義務進行了判斷。

經法院核查,該涉案平台具備相應的審核能力和條件,然而沒有額外增加其控制成本。其次,因涉案平台在NFT數字作品中可直接獲得經濟收益。故其應對此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據南都記者了解,在涉案平台上,用戶鑄造NFT作品時,需要提前購買“燃料”作為鑄造NFT作品的費用。另外,每次作品交易(包括首次銷售及轉售),銷售平台都會向鑄造NFT的用戶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及“燃料”費用。

經審理後,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産權審查機制,對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方面做初步審查,事後也應及時盡到停止侵權的措施。

針對NFT交易平台的審查注意義務,在具體實踐中,單啟迪指出,是否盡到審查義務沒有一個完全一緻的機械标準,需依據平台性質、侵權後果、盈利模式、技術發展等因素綜合考量。

單啟迪分析,“以前段時間廣受關注的短視頻侵權案為例,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認為随着技術發展以及短視頻侵權的行為性質,傳統“通知-删除”已經不足以遏制平台侵權行為,且平台也有技術能力在視頻上傳前就進行是否侵權審查。因此法院認為平台的注意義務已經不能僅僅局限于“通知-删除”。”

“本案也是同理。法院根據交易模式、采用技術、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個方面認為被告平台義務不應僅僅局限于‘通知-删除’。”她補充道。

作為受理這次國内首例NFT侵權案件的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NFT作為一項區塊鍊技術創新應用,這次的判決從法律層面對NFT交易及NFT平台義務與責任等都進行了明确。這對規範應用區塊鍊技術,引導NFT充分發揮在推動産業數字化、數字産業化方面的積極正向作用有重大意義。

采寫:實習生楊曦霞 南都記者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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