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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22:04:43

3月23日,國家能源局官網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在配額實施方面,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在市場機制無法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利用時,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進行強制攤銷。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産和消費的積極性,作為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為導向的能源發展目标管理的一部分,确保完成國家制定的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比重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達到15%和20%的目标,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推動能源系統朝向綠色低碳方向轉型。

該辦法對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切實推行,及後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今天,陽光時代環境與資源團隊将為您解讀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内容。

01配額制定

1.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總量配額)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非水電配額)

注:總量配額:計入常規水電和非水可再電力消費量;

非水電配額:計入海上風電、陸上風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光伏發 電、太陽能光熱發電、城市固體垃圾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不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

2. 此前《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曾提出:“各類電力相關市場主體共同承擔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責任,各省級電網企業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自備電廠)負責完成本供電區域内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本次辦法則明确規定: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

注:“擁有燃煤自備發電機組的企業需承擔高于省級區域的配額指标”。

3.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 從可再發電企業直接購入并消納的可再生電量 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從其他主體購入并消納的可再電量

注:向其他主體售出的可再電量計入購入企業的可再消費量中,不計算在售出企業。

02 配額實施

1. 實施主體: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可再配額指标實施方案、政策和措施

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監測提供跨省跨區送電可再能源電量信息

2. 實施的幾個要點:

将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作為能源發展規劃的約束性指标

簽訂送受電協議促進可再能源跨省跨區域消納,明确最低送受電量,并納入本省電力電量平衡

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能源電力交易,必要時進行強制攤銷

自備電廠承擔的配額指标應高于所在區域指标

各類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力調度機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

03 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

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可再能源電力的生産、消納和交易的載體,為了更好的監測考核可再能源電力的配額指标完成情況,也提高了可再配額交易市場的靈活性和自由性。例如不能完成配額指标的主體,可通過購買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證書完成配額。

1MW=1證書(水電證書用于輸電配額考核,非水電證書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

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決定

有效期為一個考核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證書具體核發、交易、考核管理辦法将另行制定。

04 配額考核

各省級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配額指标和2020年的預期指标詳見下面兩圖。

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解讀)1

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解讀)2

圖片來源:晶見

其中,根據浙江省的資源禀賦、2017年底可再累計裝機容量、年發電量和棄風棄光電量等情況,該辦法規定2018年浙江省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标為17%,2020年預期指标為17.5%,2018年非水可再電力配額指标為5%,2020年預期指标為6%。

未達到配額指标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範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範稱号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未完成配額指标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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