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環境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範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範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如何解決環境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範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範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于特别法與一般法、特别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别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緻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規定、特别條款的規定,即“特别法優于一般法”。
如果同屬于特别法、特别規定、特别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緻的,适用新的規定,即“新法優于舊法”或者“後法優于前法”。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之間的規定不一緻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适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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