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4月24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文天驕)說起“香他她煲仔飯”,相信不少人都有吃過。可是最近,它跟人打上官司了。起訴的還是前加盟商,這又是為什麼呢?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起典型案例。
解除加盟合同後,他們竟悄悄“另起爐竈”
長沙市香他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他她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5日,2018年11月21日,該公司注冊了第23153078号“香他她”圖文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快餐館;酒吧服務等。
2019年7月16日,張林、李山兩個人與香他她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建立加盟關系,合同期限三年,許可使用費3.8萬元。随後,張林注冊個體工商戶即天心區××香快餐店,張林與李山用該快餐店開展餐飲加盟業務。
2021年6月9日,因為疫情原因,門店處于虧損狀态,張林和李山向香他她公司提交了《解約申請》,申請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閉店,并承諾對門店招牌LOGO進行拆除,設備自行處理,以免影響品牌。
同年6月27日,香他她公司同意張林、李山的閉店申請,并向李山退還加盟保證金。
然而,加盟合同解除後,張林、李山承諾處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識的經營設備以及張林個人名義注冊的天心區××香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出現在了另一場所用于經營快餐,而該店的實際經營者為王兵。
發現這種侵權行為後,香他她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以商标權侵權、不正當競争為由,将張林、李山和王兵起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訴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法院: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商标權侵權
庭審中,張林稱自己與本案無關,快餐店是由李山在經營。而李山則表示自己已不是快餐店的實際經營者,且對方索賠數額過高,實際上終止合同之後使用商标的時間也就三個月。王兵則表示,他是快餐店的最初經營者,張林和李山隻是股東。因考慮到經營設施是花錢購置的,這才将經營設施搬至另一場所來開展快餐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店鋪在招牌、菜單、店内廣告牌、門簾、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識與本案權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構成相同;被訴侵權店鋪系快餐店,與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圖文商标核定範圍相同,且上述經營設施均來源于香他她公司曾授權加盟的經營場所,容易對公衆誤以為是香他她公司授權的,故認定三被告侵犯了香他她公司的商标權。
本案中,王兵是被訴侵權店鋪的實際經營者,李山、張林為其經營提供了便利,而張林還将天心區××香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交予王兵使用,故三人均因承擔實施商标侵權行為的責任。由于香他她公司沒有提供三被告的權利裝潢樣式圖及投入使用的證據,故不支持三被告構成了不正當競争。至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法院經綜合考慮,酌定三被告共同賠償香他她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000元。
2022年2月25日,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拆除印有該商标的招牌、廣告牌、裝飾,立即停止使用印有“香他她”的菜單、消費小票。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000元。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普法:加盟合同解除後,這些事做不得
本案承辦法官魏立宇表示,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合同)解除之後,繼續使用商标、含商标的經營設備,以及出借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将會構成商标權侵權。
首先,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合同)解除之後,被特許人繼續使用特許資源的,特許人可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特許經營合同的實質是特許人将其擁有的特許經營資源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可包括商标使用等,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之間關于商标等知識産權的授權關系終止,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相關特許經營資源。被特許人仍使用商标等特許經營資源的,既構成侵權,也可能同時構成違約,特許人可依據雙方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提起違約之訴,亦可選擇提起侵權之訴。
其次,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後,相應經營設備應妥善處理。特許經營中的含有商标标識的經營設施不僅是有形财産,還有無形的财産屬性,承載着特許人的品牌價值,能夠為經營者帶來一定的競争優勢。解除合同後,被特許人應當妥善處理,比如去除相應的權利标識,以免構成侵權。
最後,經營者不得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出借他人。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登記注冊,停止經營後應及時向行政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将營業執照、食品許可證等證照妥善處理,切勿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出借他人使用,否則可能引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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