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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箱裡裝冰凍海鮮能過安檢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29 19:34:54

泡沫箱裡裝冰凍海鮮能過安檢嗎(海鮮店監控至少保存30天)1

三亞為海鮮餐飲行業經營立規矩!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亞市海鮮餐飲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将于6月17日起施行

三亞市海鮮餐飲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海鮮餐飲行業經營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海鮮餐飲經營規範體系,維護規範有序、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引導和促進海鮮餐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海鮮餐飲經營活動的,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海鮮餐飲經營活動,是指以鮮活海産品為主要原料,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遵循公平競争、誠實守信、行業自律的原則,遵守和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将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并依法為投訴、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經營行為規範

第五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證照,證照正本原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挂,并公示以下相關内容:

(一)12345政府服務熱線;

(二)誠信經營承諾書;

(三)價格誠信承諾書;

(四)消費溫馨提示;

(五)三亞市海鮮餐飲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六)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第六條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市(區)政府的城市規劃要求,不得有占道經營、亂搭亂建等行為。

第七條海鮮餐飲經營場所排污、排煙應當符合市容管理和環境保護要求,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鼓勵海鮮餐飲經營者安裝使用價格電子顯示屏、物聯網溯源電子秤、視頻監控系統等設備,并确保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覆蓋收銀台、海鮮池、海鮮稱重處、廚房等重點點位,視頻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九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落實螃蟹裸稱,使用四面镂空濾水的誠信筐稱重海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裝制品。

第十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誠信守法經營,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負直接責任。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對其銷售海鮮的品種、價格及季節性特征進行介紹并作出消費提示。鼓勵海鮮餐飲經營者加入海鮮餐飲協會并簽訂自律公約,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把進貨關,保證海鮮及其他食材進貨渠道正規;實行進貨查驗、台賬登記、質量承諾制度,備查台賬記錄及時、内容完整。發現所售海鮮及其他食材存在食品安全衛生隐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使用。

第十二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标價制度。使用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價格标識牌,對銷售的海鮮品進行明碼标價,做到“一物一圖案,一标簽、一标價”,海鮮名稱及其标識圖案統一、規範,與實物一緻。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海鮮品政府調控價格、海鮮品加工收費标準,并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經營場所内的廚房、餐廳、洗手間應布局合理,整潔衛生;食品來源和加工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上牆公示;從業人員身體健康,有衛生健康證,并定期進行健康體檢等。

第十四條海鮮餐飲經營者必須配置經海南省三亞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所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對其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送檢。

第十五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經營信息錄入、設備維護,确保安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價格公示欄、電子顯示屏設置規範、醒目,内容更新及時。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旅遊消費數據采集工作。

第十六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經營場所應配備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備,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确保完好無損。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在緊急情況下疏散遊客、電話報警、快速救援等知識和技能。海鮮餐飲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的情形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存在安全隐患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标識。

第十七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制度,在店内發生對人民群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具有潛在嚴重危害或可能嚴重擾亂用餐秩序的突發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時,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置,保證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

第十八條在我市從事海鮮餐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參與海鮮餐飲行業信用風險分類評定工作。

第十九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及公示義務。

第二十條海鮮餐飲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

(二)采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司機、導遊及其他人員或單位等帶遊客到海鮮餐飲店消費;

(三)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海鮮份量不足;

(四)對所銷售的海鮮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五)低報價高結算;

(六)強買強賣;

(七)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禁止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對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絕。第三章 各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海鮮拉客行為、海鮮餐飲行業監督管理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治。

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海鮮餐飲經營者無照無證經營、短斤缺兩、虛假宣傳、商業賄賂、未規範明碼标價、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标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進行規範整治。依法開展抽樣檢驗,督促經營者落實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按照職能做好海鮮餐飲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抽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對海鮮餐飲經營戶進行抽查,對被投訴、舉報、受過處罰的海鮮餐飲店進行重點監管。根據職能職責,依法受理、處理涉及海鮮餐飲行業的消費糾紛和投訴舉報。

依法限制被吊銷許可證的海鮮餐飲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依法限制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海鮮餐飲行業鮮活海鮮品市場平均差價率的核定、調控價格的計算和公布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對拉客到海鮮餐飲店消費的非法改裝、拼裝、無牌無證三輪車等非法上路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依法打擊強迫交易、銷售僞劣商品等各種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阻礙職能部門執行公務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拉客到海鮮餐飲店消費索取回扣的出租車駕駛員、客運企業依法進行監管,加強信用約束管理。

第二十七條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商業賄賂、短斤缺兩、以次充好、虛假宣傳、價格欺詐、欺客宰客等違法行為,并承擔與行政處罰權相對應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權。依法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已指明違法行為或消費者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稅務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經營者稅務登記信息情況,依法查處不開發票、使用虛假發票及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處理有關不開發票、使用虛假發票及偷稅漏稅等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對經營者标示的海鮮名稱及其标識圖案進行核對,使其名稱、圖案與實物一緻。

第三十條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負責對經營者經營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經營者經營場所及建築的合法性、消防等建築許可進行檢查、審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海鮮餐飲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

第三十三條科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立三亞市旅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進行相應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按照“誰執法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将查處的各類海鮮餐飲處罰信息通過“信用三亞”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實行海鮮餐飲投訴舉報聯動處理機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政府、育才生态區管委會總協調,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發改、旅文、公安、交通、稅務、住建、消防、衛健、農業農村、生态環境等部門實行聯動處理機制。

各部門接到12345市政府服務熱線派發消費者現場投訴或舉報工單後,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能的,應當立即指定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能的,立即反饋12345市政府服務熱線,由12345市政府服務熱線再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各職能部門接到通知後,按各自職能,處理消費者投訴,并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六條海鮮餐飲協會、旅遊行業協會聯合會、旅遊品質保障協會等有關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督促海鮮餐飲經營者依法經營,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海鮮餐飲經營者存在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海鮮餐飲經營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标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海鮮餐飲經營者銷售海鮮時,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确度、将包裝物重量作為海鮮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海鮮餐飲經營者在提供海鮮代客加工服務時,采用偷換材料等方式欺詐消費者的;或者在銷售的海鮮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詐消費者的;或者在提供餐飲服務中,采用預收款等方式騙取消費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海鮮餐飲經營者對所銷售的海鮮和提供的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或者采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司機、導遊及其他人員或單位等帶遊客到海鮮餐飲店消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海鮮餐飲經營者發布海鮮餐飲方面的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海鮮餐飲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或者不實行明碼标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交易市場開辦者(海鮮廣場)未依照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同一交易市場一年内出現兩次以上經營者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财産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

(三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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