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寫申請書還是通知書?有好多勞動者分不清離職通知書和離職申請書的區别,下面小編給您說道說道,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離職寫申請書還是通知書?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有好多勞動者分不清離職通知書和離職申請書的區别,下面小編給您說道說道。
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自願申請離職,是您自己單方的意願,您将自己想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報告或申請,用人單位給您作出批準答複的書面形式。離職申請書中常包括“特此申請”、“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等包含請求色彩的文字。對于該類離職申請書,用人單位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用人單位沒有作出批準的話,您這邊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離職通知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離職通知書是勞動者将自己想辭職的想法通知用人單位,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的書面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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