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有利時間,但是在之後的階段取保候審的難度互相對加大。那麼,在哪些時間點申請取保候審更容易更有利?跟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1)刑事拘留階段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為37天
此時,因犯罪尚在初查階段,偵查辦案機關在刑事拘留階段将搜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以便确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則可以取保候審。
因此,刑事拘留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有利時間
(2)逮捕後的偵查羁押階段
一般偵查羁押期限2個月 案情複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延長2個月 "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此,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後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争取取保候審。
(3)逮捕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1個月半)
由于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原來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具備了取保候審條件。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又一有利時間。
(4)逮捕後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審判階段
(普通程序1個月時間,至遲1個月半時間;“四類”案件經省高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即2個月半時間)
由于案件即将開庭審理,法院為防止開庭審判時刑事被告人傳喚不到庭,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難度更大。
注:上述的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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