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糕一刀下去308元#近日,青豆視頻爆料,一男子看到路邊在麥切糕,本來想買個三十塊來嘗嘗新鮮,聲稱超過五十,我就崩了,也不知道攤主是聽不懂對方講話還是故作不知,一刀下去稱出來308元。還好,最後攤主作出了讓步,切了一塊出去,隻稱了100塊錢的切糕。
在吃瓜看熱鬧的同時,我想起了2005年的往事,那時我還在讀大學,一個周末,我跟同學在成都天府廣場附近看到兩個新疆人模樣的人在賣切糕,切糕上滿滿的葡萄幹、核仁、大棗,頓時來了食欲,跟攤主詢好價格後,要求切一小塊。可這攤主跟視頻裡的攤主一樣,像是聽不懂講話一樣,一刀下去接近20元。20元啊!!!按照那時候的物價,可以在學校旁的小館子炒3-4個回鍋肉,在校門口火鍋店吃兩次自助火鍋魚。看到這麼大筆開支,我提出少買一點的請求,但攤主“不買不行”的強烈言辭和手中明晃晃的切刀,讓我最終還是選擇了屈服,自此以後我見到賣切糕的都是敬而遠之。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就這樣的經營方式,居然還延續至今!更加令人唏噓的是,作為公職律師的我,假如今天再遇到同樣的事情,我仍然感覺到難以維權。
首先,這種“強買強賣”行為很難被定性為強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以往發生過的案子來看,這些攤主一般隻是通過言辭要求顧客必須購買,并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和威脅手段,退一步講,即使個别攤主使用了輕微的暴力,強迫交易的金額也不到2000元,達不到情節嚴重這個程度。
其次,行政執法顧忌太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稱多少錢的切糕,是消費者自主覺得的事情,攤主決不能切多少賣多少。對于這種強賣強賣行為,公安機關完全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很多地方的警察考慮到民族團結問題,擔心激化矛盾,往往也是宜寬不宜嚴,以口頭說教居多。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導緻了這樣的“強買強賣”情況屢禁不止。
“切糕”本名瑪仁糖,在新疆外地區民衆在不知道名稱的情況下根據販賣時的特點稱之為切糕,是美味的民族特色食品,本應在食品行業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随着“切糕”騙局在互聯網的傳播,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對“切糕”敬而遠之,讓攤販的生意是越來越難做。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去規範“切糕”市場,引導攤販們正當經營,逐步樹立起良好的口碑,最終讓“切糕”成為我們嘴角的日常回味,而不是嘴邊的吐槽段子。#普法行動##icon頭條熱榜#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