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的認定?序言本篇介紹多數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當事人雙方之間,一般意義上,我們将當事人一方當成一個整體來分析債權債務關系,然而,當事人一方由多個主體組成的情形亦十分常見,由此将引發一方當事人内部債務清償及責任承擔等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實務中有很大争議本篇僅就相關基本問題作闡述,系參照芮沐先生所作《民法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芮沐先生以舊民法為研究對象,但基本理論不變,故為推薦歡迎分享和讨論哈,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的認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序言
本篇介紹多數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當事人雙方之間,一般意義上,我們将當事人一方當成一個整體來分析債權債務關系,然而,當事人一方由多個主體組成的情形亦十分常見,由此将引發一方當事人内部債務清償及責任承擔等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實務中有很大争議。本篇僅就相關基本問題作闡述,系參照芮沐先生所作《民法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芮沐先生以舊民法為研究對象,但基本理論不變,故為推薦。歡迎分享和讨論哈。
一、概說
一個債務關系往往可有多數人參與其中,或是可分給付,或是不可分給付。
除此之外,多數人參加的情形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連帶關系,一是共同關系。
1、連帶關系
連帶關系是多數主體債務關系中最重要的類型,而連帶關系中以連帶債務最為重要,連帶債權次之。
(1)連帶債務
在連帶債務,債權人隻能要求一次給付,但連帶債務人則每人均可能并必須負擔給付全部的義務。
(2)連帶債權
在連帶債權,每一連帶債權人可請求全部給付,但債務人則隻須給付一次。
2、共同債務關系
與連帶債務相對立的是共同債務關系,此處債務人隻須共同給付,債權人亦隻能共同請求,每債權人不能單獨要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全部債權人也不能向單一債務人要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3、上述債之關系的共性
上述種種債之關系的共性表現在債之對外關系上,這種關系與内部關系即各債務人或債權人間之關系無關。
4、債務關系因标的物可分與不可分可區分
(1)在可分給付中
原則上可采用分項要求與分次給付的方法
(2)在不可分給付中
如為多數債務人,通常都是連帶債務
如為多數債權人,通常都是共同關系
二、共同債務關系
共同債務關系,債的請求權屬于債權人全體,債務人方面若也是多數,全體債權人須向全體債務人提出請求。
1、共同債權
即在共同共有财産上所生的債權
(1)共同共有财産關系類型
共同共有财産關系,如合夥人财産、遺産未分割前繼承人的權利以及夫妻共同财産制下的财産等。
(2)由此引發的法律效果
既然财産共同共有,則其債權也是公共共有,即每一共同共有人若無全體公共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單獨處分債權的全部或部分。(此之處分應隻涉及處分行為意義上的處分)
2、共同債務
同樣以共同共有财産為根據的債務。
三、連帶債權與債務之成立
1、連帶債權
每一個債權人可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的債權關系。
(1)連帶債權僅對已受清償之債權人有益
連帶債權僅對已受清償之債權人有益,其他債權人權益是否能得到實現,視已受清償的債權人的信用與清償能力,故對其他債權人有危險。因此,當事人以法律行為訂立連帶債權關系的甚少。
2、連帶債務
債務人互負連帶責任者
(1)連帶債務的成立
可能因各種不同原因之債務而成立,其成立往往有明文的規定。如重疊性債務承擔,舊債務人與新債務人基于法律規定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數人以不同行為而成立侵權行為的
(2)連帶債務對債權人十分有利
連帶債務對債權人十分有利,對債務人而言,其内部往往有約定各人應負擔的份額,若其他債務人都無清償能力,則有資産的一人可能被迫清償全部債務,而不能求得償還。
四、連帶關系之效力
連帶關系之債中,主要有三個問題:其一,債權人之請求權及其範圍;其二,債務人抵禦的問題,即一債務人成立清償,在何種範圍内對其他債務人發生同樣作用;其三,各債務人彼此之間償還關系,即内部問題。
1、請求權問題
(1)連帶債權
在連帶債權中,每一個債權人都可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一個債權人提出請求後,其他債權人雖然不喪失請求權,仍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債務人已向債權人中的一個清償的,債務既消滅,其他債權人不得再請求。
(2)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實際上隻對債權人有利,債權人享有絕對自由,可向人一債務人提出請求,也可以向任一債務人要求任何部分的給付。
2、抗禦問題
債務人抗禦的方法,可區分清償(債之清償可參見 )和變更債務,這兩種方法有的具有全部效力(對全部債務人或債權人有效),有的僅具有個别效力(僅對個别債務人或債權人有效),詳述如下:
(1)債務變更
A、具有個别效力者
(aa)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故意過失不影響其他債務人的責任,在連帶債權亦如此;
(ab)債務人中一人遲延隻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對其他債務人無影響,在連帶債權人亦然;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因債務人的遲延而聲明拒絕受領,因而要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的,此處債權的變更隻對給付遲延的債務人有效,即使全部債務人事實上發生遲延,這個損害賠償請求權隻對遲延的債務人一人有效,其餘債務人的義務如舊。
B、具有全部效力者
(ba)判決,但判決若因債務人一人的事由所緻,則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
對于不利于債務人的判決,如債權人勝訴,若因債務人個人事由所緻,僅對該債務人生效;
對于有利于債務人的判決,若由一般的事由所引起的,如已清償等,效力及于其他債務人;若由債務人個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如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效力隻及于受判決的債務人
(bb)消滅時效
在債務人應負擔的一部分給付範圍内,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中斷等事由(對于該部分之給付具有全部效力)
(bc)債權人受領遲延,對一般債務人發生效力;因為一債務人所提出的給付,若經債權人接受,則一切債權人的債務都消滅,一切債權人的權利亦喪失,具有全面的效力
(2)債務消滅
債務消滅與債之變更情形相同,就連帶債務人或債權人中一人所生的事由,其效力原則上隻及于該債務人或債權人,其餘債權人或債務人不受影響。
具有全部效力的原因,隻有清償、代物清償、提存等。
3、内部問題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權,而使全部債務人的責任得以免除,連帶債權人中一人受領清償,而使全部債權人的權利都歸于消滅,是故,發生連帶債務人之間,或連帶債權人之間,内部損失分配的問題。
當事人間如無法律規定或約定,連帶債務之各債務人原則上平均分擔其債務;連帶債權之各債權人可平均分受其利益,此即不當得利原理的應用。
在債務人方面,其内部計算方法須提示點,在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不能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該部分債務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但不能償還是由于求償權人的過失所緻,不得就他債務人請求分擔。
五、可分債
1、可分之債效果
可分債務一旦成立,其債務實際上失去統一性,而成為多數債權或多數債務。每一債權或債務各自獨立,每一債務人隻須負擔該部分債務,每一債權人亦隻能請求該部分債權。
2、實際上
我們日常生活中所遇的可分之債,通常皆為連帶債務,如共同侵權,繼承人對于遺産之共同債權等,如以金錢為給付内容,實際上标的雖為可分之債,但其責任已經法律規定為連帶責任。就實際而言,若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為多數,分散各處,債權人必分頭請求,未免繁瑣,是故,可分之債仍應承擔連帶責任成為原則,真正意義上可分之債反成例外。
六、不可分債
1、不可分之債概念與類别
不可分債務,有天然不可分與約定不可分兩種情形;其中,天然不可分之給付又可分絕對不可分之給付,例如不行為之給付,如不幹擾他人的占有等,與相對不可分之給付,例如建築房屋之義務,蓋建築房屋通常可分段建築,也可分區建築;約定不可分,則任何可分之債皆可由約定使之成為不可分,即謂認為的不可分之債。
2、不可分債務之效力
債務人為多數時,準用連帶債務的規定
債權人為多數時,除可單獨請求外,準用連帶債權的規定。
七、連帶關系與不可分債務之異同
1、二者最後目的相同,都在于阻礙債務的分割
2、連帶關系雖通常為法律所明定,但大部分情形亦由當事人所約定;不可分債務則是一種天然狀态,若事實上當事人有約定債務不可分的,如因債務人的繼承人為多數,使債務人分割于債權人甚為不變,當事人可約定債務不可分;
3、不可分債務既然為天然狀态,則這種狀态消滅,如物的給付轉化為損害賠償給付的,則債務又變為可分;而在連帶關系中,則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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