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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情形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1 22:36:45

債權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隻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下面就跟随震宇易浩法律服務平台的小編來看看債權轉讓的方式及效力。

債權轉讓的情形(關于債權轉讓的方式及效力)1

債權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一、貸款債權轉讓的方式

(1)債權轉讓回購和債權賣斷。由于債權轉讓形式具有計量和條款非标準化特征,受讓方很難在短期内對債務人按照信貸原則進行審查,回購條款的設置可以使受讓方免除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債權賣斷是銀行無追索權地出售貸款債權,使企業的債務與銀行徹底地一次性脫鈎,購買方成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參與債務企業的重組。這種方式的最大特點是銀行不良債權的解決與企業不良債務的重組相對獨立,銀行可以較快地清理不良貸款損失,改善信貸資産質量。探索試行銀行債權賣斷方式可以迅速實現債權轉讓的目标,即盡快地使信貸資産流動起來。但由于買方對原始貸款的質量評估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銀行要成功地賣斷貸款債權,尤其是不良債權,以轉移信貸資産風險,一般需采用折價出讓的方式。不良資産的折扣率與其資信狀況息息相關,資信越差,折扣率越低。由于太低的折扣率銀行損失太大,因此在探索試行債權折價出售方式時應盡量挑選資信相對較高的不良信貸資産,讓銀行能更多地收回資金,更快地讓不良信貸資産流動起來。

(2)分散式轉讓和集中式轉讓。分散式出讓是債權銀行在市場上公開拍賣附有擔保或抵押的不良債權,由衆多的買方競價成交。這種方式需要比較成熟的信貸資産交易市場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證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分散式債權轉讓方式下,銀行可将從借款人處取得的所有權和處置權,通過債權轉讓形式讓渡給信用好的企業,并在信息、管理、信貸方面支持信用好的企業兼并有大量不良貸款的企業。集中式債權出讓,是指經政府特許,由中央銀行、财政部、各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組建專門機構,集中收購和處置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産。鑒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産由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信用貸款或保證貸款,既無抵押也無擔保,采取分散式公開拍賣方式可能較難成交,因而需要成立專門機構來處理不良貸款。

(3)通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1999年,中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四家資産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國開始以與往不同的全新方式來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資産。銀行通過資産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資産,其中最簡單也最直接的方式是銀行把不良信貸資産委托給資産管理公司管理,雙方簽訂委托合同,由資産管理公司進行債務追索。另一種是把資産管理公司作為一個中介機構,由它利用自身在資本市場上的功能優勢,去尋找合适的收購主體,由收購主體将目标公司已有的銀行債務轉移到自己身上,從而取得對目标公司的債權、控制權,這是一種普遍采用的杠杆收購方式,有的稱之為債務置換;從銀行和收購主體的資産角度來說,又是一種資産置換。還有一種是資産管理公司作為購買方直接受讓銀行的不良資産,然後再對收購接管來的不良資産行使債權權利,通過再出讓、債權轉股權、資産證券化等多樣化手段進行市場化運作,處置不良資産。

債權轉讓的情形(關于債權轉讓的方式及效力)2

二、債權讓與的效力

債券讓與有效成立後,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而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1、債權轉讓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随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債權轉移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将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需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做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報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債券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的情形(關于債權轉讓的方式及效力)3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隻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應将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将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

①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②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③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④合同原債權人将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于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産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于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後,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均可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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