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權含義
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賦予的基礎權利之一,具體來講就是: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案例分析
小樂是快樂公司的老闆,今年資金周轉困難,向親戚朋友借款無果,在網貸公司貸款2百萬。某還款日,網貸還款系統故障,小樂多次聯系客服被告知耐心等候,最終還是未能解決還款問題,于是“被逾期了”,還上了失信名單。後來小樂找到貸款公司,客服直接拿出小樂簽署的電子協議,被告知條款内“消費者因任何原因導緻的逾期還款,均應全額向網貸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罰息,并自行承擔征信記錄失信責任,網貸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述案例中網貨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的定的接條款應為無效條款,該條款屬于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限制了消費者權利,減輕、免除了網貸公司責任,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機構有正确使用格式條款的義務。
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确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的乙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那麼作為金融消費者,我們該怎麼做呢?
首先,消費者在簽訂金融服務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如發現有或者不理解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應要求金融機構以予說明。
其次,如因為金融機構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導緻消費者沒有發現或者理解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最後,金融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來源:内江金融知識教育專欄
來源: 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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