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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死亡賠償的相關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02:18:51

觸電死亡賠償的相關案例(民事糾紛律師咨詢)1

每到垂釣季節,因不安全操作導緻的悲劇就時有發生。其中有一類常見的案件,就是垂釣者甩魚竿時不小心碰到了高壓電線,從而觸電至重傷或直接身亡的。這時候,受害者的家屬,往往會把供電公司和魚塘主告上法庭。那麼,在這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如何判罰呢?我們不妨通過下面兩個例子來了解一下。

【案件1】

安徽一男子嚴某在石橋附近的河邊垂釣,甩竿過程中,魚竿不小心碰到高壓電線,當場觸電身亡。此後,嚴某的妻子将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電力公司和魚塘主李某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合計115萬元。

電力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事發地點的高壓線設立已久,嚴某是成年人,應當知道在高壓線底下釣魚的危險性,而其卻仍然為之,屬于自甘風險行為,因此嚴某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等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害的,經營者不用承擔責任;因被侵權人自身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電力公司系案涉高壓線路的經營者,在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嚴某存在故意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電力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可根據受害方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減輕其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年滿18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應當有足夠的認知、判斷能力。

本案中,55歲的嚴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應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若因為其自身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其應對自身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經調查,在本案中,受害人嚴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應當充分辨識周圍環境,遠離危險區域,但他卻在未收魚竿的情況下直接通過高壓線下方,放任危險發生,對觸電死亡的損害後果具有重大過失,是導緻死亡後果的主要原因;且根據現場查勘,警示牌位置明顯,基本不影響被害人有效識别,故法院判決電力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

至于魚塘主李某,法院調查發現,李某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也未辦理承包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攔網養魚,對垂釣者收取費用,故李某作為涉案河段的占有人和收益人,有義務保障垂釣者相關垂釣活動的安全。但在本案中,李某未留在現場随時提醒垂釣者注意安全,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提醒義務,對受害人死亡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魚塘主李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電力公司賠償嚴某23萬元;魚塘主賠償嚴某23萬元。

原告嚴某的妻子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中我們看到,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故意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也要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本案中,即便電力公司不存在過錯,但也要給予被害者相應補償。不過,這種判罰也不是絕對的,在另外一起類似的案件中,法院就判了xx供電局完全免責。那麼,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案件2】

2021年7月29日晚,李某某與友人相邀在xx村魚塘釣魚。當晚,李某某在轉換到其他釣魚地點途中,其手持魚竿(炭纖維材料制作)觸碰到魚塘上方的高壓線(10千伏),瞬間李某某被電擊昏迷,經同釣人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身亡。其後,李某某親屬以xx供電局的高壓線架設離地距離不符合規定、xx村委會疏于對魚塘的管理為由,将xx供電局、xx生态公司、xx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1.被告xx供電局在設置架空電力線路高度(5.9米)及高壓線離地距離符合行業标準(非居民區)。

2.涉案高壓線杆設立後,被告xx生态公司将電杆附近耕田改造為魚塘。案發前,經xx生态公司與xx村委會協商一緻,該公司将該魚塘交由某村管理經營,案發時xx生态公司不再對魚塘進行管理;xx村委會作為該魚塘的管理人,雖然對外負有一定的監管義務,但該義務應限于其管理、控制的能力範圍内,涉案高壓線架構符合電力行業标準,魚塘本身并無安全隐患,魚塘面積較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魚塘的所有區域加以圍蔽。

3.涉案魚塘内明顯設置“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警示牌,被告xx村委會對外明示禁止在涉案魚塘進行垂釣,該魚塘也不對外進行休閑垂釣經營,并不定期派村民沿塘巡查。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xx供電局和xx生态公司不存在過錯;被告xx村委會已經完全盡到對魚塘的管理職責。

相反,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能力行為人,無視涉案魚塘禁止釣魚且非公共場所,在未取得魚塘管理者的允許下而私自進行偷釣,本身就系違法行為,況且其明知魚塘上方架設有高壓線,魚塘内明顯設置“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警示牌,又系夜間垂釣,更加大了危險性。其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放任自己的行為,可以認定李某某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故存在免責事由。

基于上述事實,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供電局、生态公司、村委會賠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經生效。

通過這起案件的判罰,我們可以看到,在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未取得魚塘管理者的允許下而私自進行偷釣;明知魚塘上方架設有高壓線仍然夜釣——造成其自身死亡的,責任要完全自負,供電局、魚塘管理者無需承擔任何賠償!

結合今天分享的這兩則案例,我們也想特别提醒廣大網友:切莫野釣、夜釣、違法垂釣,切莫忽視警示牌、在高壓電下危險垂釣!生命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切莫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幸,否則訴諸法律也是無用,最終受害的隻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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