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争性磋商文件的發售時間應不短于5個工作日,因此,如果是采用電子采購方式由供應商自行從指定網站下載競争性磋商文件的話,留給供應商下載的時間也應不短于5個工作日。
對競争性談判和詢價通知書的發售時間未作規定,實際操作應當在所發布的競争談判公告中自行規定。根據《财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财庫〔2015135号)的規定,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均為3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号
第十條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确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确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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