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初,小董被一家建築公司考核合格後錄用,但該用人單位未與小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後來,在一次施工中,小董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造成九級傷殘。在治療期間,建築公司“從人道主義出發”為小董支付醫療費2.2萬元後再無說法。其妻遂委托律師收集證據,并及時向人社部門提出了确認工傷的申請。經審查,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認定,确認小董為工傷,裁決該建築公司為其支付治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合計18萬餘元。
解析
現實中,勞動者在遇到工傷時,應着重掌握以下幾點維權常識:
首先,明晰哪些情形“算工傷”。所謂工傷,是指生産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1.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其次,發生工傷及時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勞動者而言,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超過了這一期限,從法律角度講也就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勞動能力鑒定是合理确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工傷者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認為有殘疾或影響勞動能力的,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可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工傷者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應當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如果工傷職工認為自己的殘情發生變化,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鑒定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标準對其進行複查鑒定。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确定傷殘等級後,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标準有異議,或者對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不依法為其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複查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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