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标準是什麼?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标準是什麼?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構成本罪,不僅要有玩忽職守的行為,而且必須具有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其他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别嚴重”:(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緻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四)造成特别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别嚴重的情節。
【無罪辯點1】
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不屬于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不構成玩忽職守。
【無罪辯點2】
行為人任村委會副主任,屬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組成人員,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不符合玩忽職守罪主體構成要件。
【無罪辯點3】
行為人被臨時借用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實質性工作,沒有參與涉嫌玩忽職守的實質性工作的,不能認定其有玩忽職守的行為和主觀故意。
【無罪辯點4】
行為人行為雖違反上級政府相關規定,但是依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文件要求行事,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行為。
【無罪辯點5】
行為人的行為緻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數額無法确定,因此不能認定其符合構成本罪中的給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數額構成要件。
【無罪辯點6】
行為人雖有工作過失,但未達到玩忽職守的“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行為人的行為與群衆的經濟損失後果之間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中因果關系。
【無罪辯點7】
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發生時行為人已不再任職,故行為人的履職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
【無罪辯點8】
行為人不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務的客觀條件,事故造成的嚴重後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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