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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規定的詳細年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12:45:25

#年假沒有休完離職後怎麼辦?#

年休假規定的詳細年限(年休假的天數時效問題)1

随着勞動者的法律常識水平的提高,對于社保的知識基本都能說出個一二三,但是年休假的知識好像還是不太清楚,很多人上了一輩子的班都沒休過一天的年假。今天在頭條看到一個關于年休假的提問,本來想在提問下回答,想想這個問題還是比較有挑戰性的,細枝末節比較多,所以我決定單獨為此寫一篇文章,解決勞動者所有關于年休假的困惑。

一、年休假的适用對象,哪些人擁有年休假的權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1. 是不是一定要在同一個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才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人社部早就有過回複: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包括職工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實際中各地的狀況确實也差異較大。北京地區隻要你曾經有過連續工作12個月的經曆,那麼就認為你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深圳地區哪怕你曾經有過連續工作12個月的經曆,隻要中斷 就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舉個例子:張三2019年1月1日入職A公司,2019年12月31日離職,期間連續工作了一年。然後就在家休息,一直到2021年1月1日入職B公司,這種情況,如果在北京市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的權利,但是在深圳就不行。在北京和深圳的一刀切的中間還有個情況就是重慶,重慶有一個特殊規定,如果中斷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是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上面的例子,張三于2019年12月31日離職,在2020年1月31日前又找到工作,如果在重慶,那麼依然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規定的詳細年限(年休假的天數時效問題)2

二、我是企業職工就一定有年休假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規定的詳細年限(年休假的天數時效問題)3

三.年休假的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我雖然滿足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條件,但我是當年7月份入職的,今年的5天的年假怎麼計算呢?

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 天)×5天

2.如果年休假由5天變為10天或者由10天變為15天的該怎麼計算呢?

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滿10年或者20年時當年已過的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應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 (滿10年或20年後當年剩餘的日曆天數÷365)×職工應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

再深挖一下,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怎麼處理呢?實務中一般不以四舍五入,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多休的年休假能扣回嗎?

首先這個問題可能有些朋友不能理解,怎麼還有多休的年休假,我舉個例子:張三在2020年入職,他有過其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的工作經曆,所以又5天的帶薪年休假,但是張三在2020年6月就離職了,且公司在2020年4月就讓張三把五天的年休假全部用完了。這樣看起來似乎公司好像吃虧了,本來一年安排完的假期,但是張三半年就用完了,并且用完離職了。這種情況下公司也是不能扣回年休假的,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的安排主要由公司安排,所以不能扣回員工已經用掉的年休假天數。

年休假規定的詳細年限(年休假的天數時效問題)4

五.年休假争議的時效問題

根據規定,勞動争議的時效是一年。但是關于年休假的時效為多長時間,實務中又有很多區别。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因為這一條規定的模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 認為年休假應當在一個年度内安排完,那麼時效從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次年1月因為這 1日起開始計算。
  2. 認為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的,那麼時效從次年的12月31日起計算。
  3. 如果公司制度中規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員工也同意的,那麼時效從第三年的1月1日起計算。
  4. 如果認為年休假工資屬于勞動報酬的,那麼應适用特殊時效。(這種觀點很少采用了)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個300%我看很多律師都提到了,但是該怎麼理解呢?如果休息了就沒有,如果沒有休息,正常上班了,公司已經按正常的工資結算了,那麼離職的時候隻能要求200%折現,不是再拿300%,這裡要理解清楚。

年休假規定的詳細年限(年休假的天數時效問題)5

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權利,公司不能剝奪,打工人本就不易,養家糊口已經用盡全力,如果還要跟公司鬥争個有來有回,那生活的這杯茶也也太苦了。創作不易,請幫忙關注、點贊、收藏、轉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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