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業技術的不斷發展,汽車得到了全面普及,不少家庭都擁有了代步車。汽車的迅速增加,方便人們出行的同時也帶了很多安全事故。車輛和車輛發生碰撞,處理起來比較容易,誰違章誰承擔責任。難處理的是車輛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碰撞,有時候車主明明沒有錯,卻依然要承擔10%的“人道主義”責任。
行人闖紅燈被撞,車主承擔10%的賠償責任應該嗎?
車主孫先生開車通過一個十字路口時,看到綠燈亮起,孫先生便踩下油門準備通過。沒想到旁邊突然沖出來了一名40多歲的男子,雖然當時車速不快。但是孫先生發現的時候,刹車已經來不及了,将對方撞倒在了地上。
孫先生刹住車之後趕緊下車查看對方的傷勢,本來是行人闖紅燈造成的這場事故,他自己有更大的責任。可是看到孫先生之後,對方直接向孫先生發難,還說是孫先生違規,要他賠償自己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
如果是帶傷者到醫院去做個檢查,孫先生還是願意的,可是對方直接張嘴要醫藥費,這讓他無法接受。孫先生表示:闖紅燈的是你不是我,我行駛的方向是綠燈,就算交警來了也是你的責任,我憑什麼賠償?
雙方争論不下,最終雙雙報警。警方對現場情況進行了解後,确認是行人闖紅燈才被撞的,判定行人要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出于人道主義原則,孫先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交警的判罰引起了車主的不滿,既然是對方違規,憑什麼自己要承擔責任呢?交警表示,對方是行人,屬于“弱勢群體”,本着人道主義的原則,多少應該賠一點。雖然孫先生很不情願,但是交警已經做出了處罰,他也隻能接受。
在很多人看來,孫先生是不是應該承擔這10%的賠償責任的,如果機動車沒有違反交通規則都要承擔責任,那以後誰還敢開車出門?本來已經有讓行人規則了,現在又有個人道主義原則,在橫沖直撞的行人面前,遵紀守法的機動車更像是“弱勢群體”。
也有一些人覺得,交警也是按照交通法規來評判的,交警的判罰沒有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能夠證明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過錯的,執法者可以根據過錯的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若是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看到這條規定很多人就覺得,機動車隻要開上路就已經有了10%的責任在肩上,無論車主有沒有錯,這10%的責任肯定都跑不了,這個說法讓很多車主如果不堪言。
以前交通法規不完善,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後,如果機動車一方不存在過錯,但是本着照顧“弱勢群體”的原則,交警都會判定車主承擔10%的責任。但是現在交通法規越來越完善,交警的執法也開始變得人性化了,在保護機動車的同時,也開始注重機動車主的權益。
之前河南鄭州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闖紅燈的電動三輪車和一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發生了碰撞,電動三輪車的駕駛員受了傷。電動三輪車的車主覺得自己雖然闖了紅燈,但小轎車也要承擔責任。
不過他們這個想法被交警後駁回了,交警調查完之後判定轎車無責,不需要承擔一分錢的賠償,電動三輪車車主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小結:
雖然現在有很多交通制度都是保護行人利益的,但是作為交通參與者,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樹立起安全意識,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要以為有交通規則的保護,自己就一定是安全的,拿着生命挑戰法律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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