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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有二審麼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26 23:08:21

一審後

主犯提出無罪上訴

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

今日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

進行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峤、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峤、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有二審麼(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1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此前報道>>),對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峤、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峤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峤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彙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将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上訴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峤、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峤、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峤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峤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緻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峤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适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群衆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死者父親:

宣判時感覺被告都癱了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遇害女生的父親李勝在宣判後告訴記者,他對此次二審結果表示滿意,會帶着判決書去女兒墓前祭拜,“洪峤通過視頻的方式出席了宣判,我感覺他人都癱在那裡了,他應該也知道自己會有這樣的一個結果。”

李勝表示:“後面還有最高法的死刑複核,直到洪峤被執行死刑之前,我都不會松懈,會一直堅持到正義降臨的那一天。”

此前該案二審開庭後,李勝表示,案件主犯之一洪峤遠程出庭受審,其表示自己無罪,并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法院駁回了其要求精神鑒定的要求。李勝稱,庭審中洪峤表示,其有立功表現,案件涉及一人在菲律賓持槍搶劫的案件。

此次二審宣判後,李勝表示,對于洪峤自稱有立功表現和精神疾病的說法,法院均予以駁回。

李勝此前介紹,為避免睹物思人,導緻傷心,女兒入土為安時,家人将她的照片、首飾等都安放在墓中。近日,他在短視頻平台發聲稱,有部分網友對他和死去的女兒實施網絡暴力。但他告訴記者,自己目前不想起訴這些網友,隻希望等待洪峤的死刑執行,“那之後,我和妻子才能恢複以往的平靜生活。”

案件梳理

2020年7月9日,21歲女孩李某月離開南京居住的小區後失聯。

2020年8月4日,雲南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公安局通報,7月18日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的協查通報,稱李某月從江蘇南京到達雲南勐海後去向不明。經缜密偵查,發現李某月的男友洪峤(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于8月3日在南京市将洪峤、張晨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澤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并于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峤與張晨光、曹澤青在南京合謀,張晨光、曹澤青前往勐海縣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并埋屍。

2020年9月4日,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洪峤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準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青、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

2022年1月27日,李某月家屬和代理律師一起參加了案件庭前會議。李某月父親申請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從15萬降為10萬,希望以此“表明要求洪峤死刑的态度”。

2022年1月28日,該案在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擇期宣判。

2022年7月7日,該案一審宣判,對洪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2年7月,李某月家屬向媒體透露,該案中三名被告人洪峤、張晨光、曹澤青提出了上訴,其中洪峤提出無罪上訴,另兩人提出上訴是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2022年8月26日,該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峤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鑒定要求。

綜合雲南法院網、@人民法院報、中國新聞網、長安街知事、北京青年報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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