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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還借款但未要回借條
手機中的相關微信記錄又被删除
當債權人通過訴訟要求其還款
并獲得法院支持後
債務人扛着兩台台式電腦
走進檢察院
申請對這起民事借貸糾紛案件
進行監督
……
“兩年了!從2020年8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我償還21.7萬元到今天法院制作調解書隻讓我償還9.52萬元,檢察院的有力監督讓我最終相信公平和正義一定會到來!”
日前,一起民事案件的申請監督人張某來到湖北省赤壁市檢察院,一邊向檢察官展示剛剛收到的民事調解書,一邊強調“楊某在再審時終于承認第5張借條上的錢不是新發生的借款”。看到調解書上載明“最後一筆8.7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此案的承辦檢察官倍感欣慰。
申請監督
扛着兩台電腦作證
“麻煩讓一讓,小心不要撞到了……”2020年4月的一天,張某扛着兩台台式電腦氣喘籲籲地來到赤壁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說自己剛從深圳坐高鐵回到赤壁,一下車就直奔檢察院來了。張某稱,之所以扛着兩台電腦來檢察院,是因為電腦裡面保存着他與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而那些聊天記錄記載着他與楊某之間借錢、還錢的經過。
聽完張某的講述,檢察官更覺得奇怪,微信聊天記錄用手機查看更簡單快捷,為什麼非要大老遠扛兩台台式電腦回來?張某一臉無奈地解釋道:“說出來怕你們不信,我手機裡的聊天記錄都被楊某删除了!”檢察官追問張某,自己的手機怎麼能輕易被别人拿去删除聊天記錄呢?張某說,找人借錢,很多事自然都得聽人家的。
承辦檢察官通過張某提交的相關文書,大緻了解了基本案情——
2019年,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楊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張某因生意周轉向楊某借款并先後向其出具了5張借條,分别記載:2019年11月1日借款3萬元、2019年11月9日借款4萬元、2019年11月14日借款3萬元、2019年12月9日借款3萬元及2020年3月17日借款8.7萬元。2020年6月,楊某持上述5張借條向赤壁市法院提起訴訟。張某因故未出席庭審,法院根據上述5張借條缺席判決張某償還楊某21.7萬元。張某不服該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認為張某怠于行使上訴權利,有違民事訴訟法兩審終審制度的基本原則,裁定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因為楊某删除了張某手機中關于兩人之間涉及還款細節的聊天記錄,張某隻好扛着兩台保存了聊天記錄的電腦來到檢察院,并一再強調部分借款實際已經還清,隻是相關借條未收回,自己不應按法院判決的數額還款。
調查核實
微信轉賬記錄戳穿謊言
承辦檢察官經過仔細閱卷及調查,發現張某與楊某之間的“糊塗賬”存在多處疑點:楊某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稱其前後5次借給張某的共計21.7萬元均是現金支付且本金未還。在手機支付如此發達的今天,大額錢款均用現金支付有些不合交易常理;雙方的最後一筆借款是8.7萬元,這并非小數目,在前4筆借款均未償還的情況下,楊某為何還出借大額款項給張某?此外,最後一次借款時間為2020年3月17日,當時湖北正處于嚴格的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之間的現金借付款行為難道不受影響和限制嗎?
針對這些疑點,承辦檢察官向張某進行了仔細詢問。張某稱,楊某出借的款項并非全部為現金支付,他已陸陸續續償還了楊某十幾萬元,而且都有微信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證實,隻是他沒有拿回借條。張某還強調,所謂第5筆即最後一筆8.7萬元借款并非單獨的一次借款,而是雙方對前幾筆借款的結算。
随後,承辦檢察官對楊某所稱的出借款項“均為現金支付”一事進行了詳細調查——根據張某提供的微信轉賬電子憑證,2019年10月31日,楊某分3次每次向張某微信轉賬1萬元共計3萬元;2019年11月14日,楊某分3次分别向張某微信轉賬1萬元、1萬元、0.615萬元,共計2.615萬元;其次,根據張某提供的簽購單,2019年12月9日,楊某使用其本人信用卡在張某個人POS機上刷卡2.4萬元,持卡人簽名處有楊某手寫電子簽名,張某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顯示實際金額為2.3萬餘元。而這幾筆交易的時間、金額與2019年11月1日、11月14日及12月9日的3張借條所記載的借款時間、金額高度吻合。
根據張某提供的微信轉賬電子憑證、銀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承辦檢察官發現,自2019年11月1日第一張借條出具之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第5張借條出具之日止,張某共通過微信向楊某轉賬19筆合計13萬餘元。2020年3月17日之後,張某仍通過微信向楊某轉賬20筆合計1.7萬餘元。如果張某的這些轉賬均不是償還借款,那這些轉賬又是怎麼回事?
為進一步查明真相,承辦檢察官決定對楊某展開調查。調查之初,楊某堅稱,借給張某的21.7萬元全是現金支付且張某一分錢也未還過。檢察官遂将張某提交的銀行賬戶對賬單及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擺在楊某面前,要求楊某就其中張某于2020年1月6日向其轉賬3萬元及“錢已經轉了……條子給你……明天把2000元保證金給我,直接燒了吧”的微信聊天内容進行詳細解釋。同時,檢察官要求楊某就每張借條的現金來源、交付時間、地點、相關人證等進行詳細說明。
這時,楊某改口稱:“張某給我轉賬隻是為了償還之前的借款。”楊某還向承辦檢察官提交了他與張某之間的微信轉賬收支明細及其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而楊某提交的這些資料恰好與張某提交的微信轉賬電子憑證、銀行流水、聊天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承辦檢察官由此認為,楊某向張某轉賬及刷卡支付的時間、金額與張某出具借條的時間、金額基本吻合,足以證實楊某确實通過電子轉賬方式向張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并非其所稱的借款全部為現金支付,楊某在庭審時可能存在虛假陳述,張某很可能已償還了部分借款。
跟進監督
還原真相再審翻盤
那麼,第5張借條即最後一張8.7萬元的借條究竟是結算憑條,還是新一筆借款的借條?承辦檢察官分析認為,首先,這筆借款并無轉賬支付憑證,也無證據證明系現金支付;其次,前4筆借款經張某陸續轉賬還款後,剩餘借款和利息加起來與8.7萬元大緻相當;再次,該筆借款的時間是2020年3月17日,當時湖北省正處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的特殊時期,且張某在赤壁市即将解封的時候,通過微信向楊某發送了“關于實行城區住宅小區封閉樓棟解封……”的文件,并和楊某在微信中聊到“三個月的息了已經”。張某表示“等事情好了,我跟你見面,全部都說清楚”。楊某回複“好,不說利息你曉得差我好多錢吧”。上述證據,雖不能直接證實2020年3月17日的8.7萬元借條是最終結算後出具的憑證,但結合還款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間接證明8.7萬元并非新借款的事實。
随後,赤壁市檢察院以張某已償還部分借款且8.7萬元借條并非再次借貸為由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認為,二人經濟往來較多,不能證明張某向楊某轉賬就是支付借款,如果那張8.7萬元的借條是結算憑條的話,張某理應收回前4張借條,遂對再審檢察建議不予采納。
赤壁市檢察院決定對此案跟進監督,遂向鹹甯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經鹹甯市檢察院提出抗訴,鹹甯市中級法院指令赤壁市法院再審此案。
在法院再審環節,楊某承認了8.7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的事實。最終,法院再審認定,2020年3月17日的8.7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該借條是張某此前4次向楊某借款并多次還款且經過雙方結算後,張某另行向楊某出具的。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經調解,張某和楊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張某分期償還所欠楊某借款及利息共計9.52萬元。
檢察官說法
民間借貸要有證據意識
随着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日益頻繁,民間借貸糾紛也越來越多地湧入司法機關。在訴至法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如果債務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就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最終導緻敗訴。為有效避免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進行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債務人應當對兩種情形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是已還借款,但忘記收回借條。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還款行為和借款行為一樣,也應重視對證據材料的收集。本案中,針對還款人已還款但未收回借條的情形,還款人可以從其他方面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比如通過銀行轉賬還款的,可以調取銀行的流水明細;通過微信轉賬還款的,可以向騰訊官方申請微信轉賬電子憑證,也可在轉賬時注明轉賬用途并保存聊天記錄。
借貸關系中,雙方都應提高證據意識,在借款或者還款時盡量避免現金交易,出借方提供借款時轉賬支付憑證、借條一個都不能少;借款方還款時盡量通過轉賬方式進行并注意索回、銷毀借條。
二是注意收集還款憑證。用于證明已經還款的材料,可以是銀行轉賬憑證,也可以是出借人親筆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收條,還可以是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借條等民間借貸憑證上寫明的“已經收到還款”等字樣。還款憑證對于債務人而言尤為重要,債務人在還清借款後,應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關憑證,以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劉怡廷 汪萍 盧夢秋 漫畫: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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