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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并舉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7 08:13:36

律師在日常法律實踐中,很不好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法院的最終判決,對于同樣的是一件事情,有的判決為勞動關系,有的反而判決的是勞務關系。有的判決一審、二審、再審判決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什麼是勞動關系?什麼是勞務關系?

在法理方面已經有了明确的定義。我相信每個學習法律的人員均非常清楚,無需我在這裡贅述。但是法理不能等同于法律。

在法律層面就根本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過。法律隻是采用列舉的方式說明什麼是勞動關系。而對于勞務關系也就根本沒有闡明。正是因為法律層面沒有闡述勞動關系的定義,而造成了勞動關系在法律實踐中适用的混亂。

勞動法規最主要的部分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這三部法律是一脈相承的,對于勞動法律關系沒有進行定義,因此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亂。我覺得對于勞動關系的定義應當依照法理的規定進行必要的定義 ,并且做出詳細規定最好。

對于勞動法律關系的定義是不是可以比照刑法中有關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進行規定的方法比較好?我覺得有關勞動主體應當好好規定。我今天在這裡僅僅探讨一下勞動主體的一部分規定。

勞動者年齡的規定。

這個年齡應當有起始及終止的年齡。開始從成年人,或者視為具有成年資格的人。在勞動起始方面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問題的人是在終止年齡方面出現了問題?比如說男性吧,到了六十周歲之後還在單位工作,那麼這位勞動者與單位是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沒有明确規定。有的法院判決的是勞動關系,有的法院判決的是勞務關系。這就讓我們廣大律師一頭霧水,無所适從。關鍵點在于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

《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關系終止的表述與國務院勞動關系終止的表述還不一樣。這就存在法治的不同一,造成思維混亂。

甲工人在乙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如果再繼續在這個乙單位繼續工作,那麼甲與乙是不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叙述有營業執照的或者應當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的關系均是勞動關系,那麼它就是新的勞動關系了。

有關園林等行業使用的達到退休年齡以外的人員從事的勞動,他們是不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表述 ,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并舉例(探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1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并舉例(探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2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并舉例(探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3

那肯定就是勞動關系了。

律師從事法律實務第一線的具體工作,看到社會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更為深刻 應當對相關法律實務進行更深入的探讨,這樣才會有意義。那些高深的法律關系,留給法學專家去探讨,我們也沒有那個本領。那些全局性的大問題留給兩委員去探讨。

我們律師紮根泥土,就是生長在泥土之中 而不是接地氣的問題,接地氣是大人們接觸到我們那才叫做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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