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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相不合有結婚過得不錯的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23 10:31:19

時間過得真快,轉眼間半年就過去了,所裡也像往常一樣總結了下上半年的工作。其中,一位律師提到自己最近正在談的案子,說“我實在是不能理解現在女娃們的想法,咨詢的時候什麼都想要,她不知道沒結婚需要退彩禮嗎?”可能是因為經常接到類似咨詢,律師回答問題會變得非常程序化。但剛剛執業的我,卻更想知道背後的故事。因為我曾辦過這樣一個案件……

屬相不合有結婚過得不錯的嗎(我媽說咱倆屬相相沖)1

去年某周四的下午,我像往常一樣收拾東西準備下班。與此同時,一位身材瘦削、個子高挑的女子從我身旁走過,步履匆匆,眼窩紅紅,看起來像是剛哭過的樣子。一番詢問之下,隻見她徑直坐到律師L的辦公室,一邊生氣一邊哭訴着自己近兩年的遭遇。

想着當天下班也沒什麼事幹,我便趁着給律師L倒水的間隙詢問我能否旁聽該案例,律師L想着所裡也沒什麼人,就同意了。于是,我便聽到了這樣一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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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叙述方便,就稱該女子為小紅吧!小紅生活在一個18線的小鎮,是一個典型的三口之家。父母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總是盡最大能力滿足女兒的所有願望。小紅也很争氣,本科讀完讀碩士,碩士畢業後就在一所高校任職,從求學到工作這一路,小紅走得很踏實也很順利。父母對此非常欣慰,覺得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小紅至今還未成家,便四處托人說親。所有的一切貌似進行得很順利,小紅和介紹認識的小強相處非常愉快,很快便确定了戀愛關系。雙方相處一段時間後,就在雙方父母及媒人的見證下訂了婚。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就在訂婚後不久,小強父親卻因為一場車禍意外離世。一時間,小強家裡亂了鍋,看着小強着急焦慮的樣子,小紅也跟着着急。考慮到兩個孩子已經訂婚,小強家裡也把小紅當作“自家女兒”照顧,在接到小強家裡有意讓小紅按照當地風俗為其“公公”披麻戴孝時,小紅父母便默許了該做法,并以親家的名義随禮。隻是,小紅和小紅父母沒想到的是,随着小強父親離世的,還有小強對小紅的感情……

以前那個對小紅百依百順的小強不見了,與之而來的,是總會以各種莫須有的理由無端指責小紅的小強。一開始,小紅以為小強隻是心情不好,便處處忍讓。但小強鐵了心地求分手,其中最荒謬的理由莫過于那句“我媽說,咱兩命相犯沖,不适合結婚,咱倆還是算了吧?”多番争吵下,小紅也知道雙方緣盡,再多挽留也沒什麼意思,無奈,隻好同意。但考慮到雙方已經訂婚,分手會涉及到雙方家庭等各個方面,小紅亦及時詢問小強是否還需就後續事宜作出處理,小強回複說沒什麼需要處理的,便頭也不回地離開了雙方同居的小屋(該小屋系小紅所在的單位公寓)。

故事如果到這裡結束也就沒有律師什麼事了。後續事實證明,小強其實并非省事的主兒。就在小紅還沉浸在分手的痛苦中時,小強及其母親的一紙訴狀一下讓小紅清醒過來。原來,小強和其母親想要回之前訂婚時他們給小紅家的“彩禮”--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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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彩禮”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财産糾紛”。而關于“彩禮”是否需要返還,我國《民法典》司法解釋早已做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小紅作為本案的被告,其與小強隻是按照當地習俗訂了婚,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并未結婚,小強有權請求小紅返還給付的彩禮。但就本案的具體情形來看,小強是否有權要求小紅返還全部彩禮(140000元)有待商榷。

根據小紅提供的材料來看,案涉“彩禮”有一部分是按照當地風俗,小紅父母退回小強家的;其中的大半部分,小紅父母已經按照雙方訂婚時的約定為小紅置辦了結婚所需的各項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婚紗照、服裝、伴手禮等結婚用品及陪嫁。此外,小紅父母之前向小強家的随禮也應當一并在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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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律師L告訴小紅法律規定,并分析完本案案情後,小紅大概也知道事情會怎麼發展了。隻是,小紅想知道的是,那小強之前和我一起在我單位公寓同居時,吃我的住我的,房租都是我交的,這些怎麼算?還有,我們單位同事都知道我和小強結婚的事情,現在小強單方退婚,給我造成的影響又怎麼算?

很遺憾,這些法律并沒有規定。作為律師,我們隻能就法律問題提出意見。關于第一個問題,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就可以要求對方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則很難要求對方承擔責任。關于第二個問題,就更不是法律所能解決得了的。

開庭前夕,我們也得知了一個更令人傷心的消息--小紅因為實在難以承受小強家人騷擾行為所帶來的各種壓力,查出患有甲狀腺乳頭狀癌,無法按時出庭,隻能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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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天,如我們所料,小強及其母親并未出庭,僅僅隻是委托了律師出庭。我方這邊,律師L、我和小紅母親均參與了出庭。小紅母親是一個典型的家庭婦女,沒見過什麼大場面,整個庭審過程中手腳都是抖動的,回答法官問題聲音也非常小,估計一說起這些事就難受吧,小紅母親說着說着,眼淚也不争氣地落了下來。法官隻得轉頭問對方問題,盡量了解案件真相。整個庭審過程就這麼曲折結束了。

事後,我們根據搜索的該法院類似案例告知了小紅母親本案可能的判決結果,同時,也給小紅母親分析了本案調解和判決的利弊,但最終如何決定,由小紅及其家人确定。出于人文關懷,我們隻能勸小紅家人過去的已然成為往事,多關注當下及未來要做的事情才是重中之重。

如我們搜索的那樣,法院最終判決小紅退還小強彩禮70000元及三金,除此外,并未支持剩餘訴請。

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但小紅的故事還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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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作為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财禮、聘禮、聘财等。古籍《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于廟,而拜迎于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于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

現如今,一提到彩禮,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天價彩禮”以及“天價彩禮”帶來的惡性事件,更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彩禮作為一種民間習俗,法律并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禮”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往往屬于“婚約财産糾紛”。

從情感道義來看,彩禮系男方為女方在妊娠、懷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時期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關懷。從法律性質來看,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贈與條件為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互負忠誠、扶助義務、共同組建家庭、撫育子女等。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符合公序良俗的彩禮與借婚姻索要财物有本質區别。談婚論嫁往往涉及兩個家庭,而婚戀中的男女雙方是情感主體、關系主體,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離不開經濟,男女雙方如能在婚前理性地、真誠地、接地氣地溝通彼此對彩禮、嫁妝、未來家庭經濟規劃等現實利益方面的看法,會獲得很多有益訊息,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緻未來誤解,這也是對彼此尊重、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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