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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罪法律條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04:51:07

為了将藏于大明湖蘆葦叢中的水鳥趕出,被告人劉某某點火引燃蘆葦,引發火災。

9月2日,曆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宣判,刑事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同時依法判處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和修複費用2.7萬餘元。

妨害司法罪法律條文(為趕出水鳥點燃蘆葦叢)1

曆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

1月16日15時許,劉某某步行經過大明湖景區幼安橋時,發現橋下有水鳥藏于蘆葦叢中,遂用打火機點燃紙張扔至橋下,欲引燃蘆葦将水鳥趕出來未果。當日16時許,劉某某再次途經幼安橋欲将水鳥趕出,其将随身攜帶的紙巾點燃扔至橋下幹枯的蘆葦之上,又将未熄滅煙頭扔至蘆葦叢中,紙巾和煙頭将橋下蘆葦引燃,約1分鐘後火勢逐漸變大,劉某某見狀逃離現場。随後,省政府執勤武警、大明湖景區工作人員趕往現場将火撲滅。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曆下區人民檢察院訴稱,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态環境損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劉某某應當修複生态環境,賠償損失,共計賠償2.7萬餘元。

曆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故意放火焚燒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同時,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态環境損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劉某某賠償損失及修複費用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國刑法、民法典、兩高《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曆下區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轉自:濟南日報

來源: 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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