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撤回”與“撤銷”的區别嗎?“撤回”與“撤銷”,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各自的概念内涵和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到底,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别在哪裡呢?下文将詳細介紹,歡迎大家閱讀。
撤回
概念從字面上來講,撤回,簡單地說就是收回、取消原決定的意思。
内涵“撤回”一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其含義大概有兩種:
1、使駐在外面的人員回來:撤回軍隊、撤回代表。
2、收回(發出去的文件等):撤回提案。
可見,依據上述解釋,“撤回”的詞義内涵重在“回”字這一動作的行為上,如撤回軍隊、代表,收回發出去文件等。
法律運用 “撤回”用在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之處不多見,關于其在相關法律條文中的運用,筆者舉例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等。
撤銷
概念從字面上來講,撤銷是指由于行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系恢複原來狀态。
内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其含義也有兩種:
1、取消:取消處分、取消職務。也作“撤消”。
2、《新華字典》中對其的解釋為:從法律上取消,如撤銷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撤銷”的詞義内涵,重在“銷”字這一狀态的描述之上,即銷掉效力、取消權利等。
法律運用“撤銷”在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出現的頻次相對于“撤回”而言較多,相關法律條文舉例如下:
1、《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
2、《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3、《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法律、行政法規等法規的權限;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撤銷判決等。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分為兩款規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銷及投标保證金的退還等内容。
主款為強制性規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體、撤回時點、撤回程序、投标保證金的退還責任及其期限;副款則為任意性規定,對于撤銷的投标文件,規定招标人擁有是否退還投标保證金的權利。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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