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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車無法過戶寫協議可以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3 02:29:02

2021年12月15日,被告郭某某(甲方)與原告康某(乙方)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車牌号xxx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轎車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40000元;自成交之日起之前,該車的一切交通事故責任與違章、經濟糾紛等全部由甲方負責,自成交之日起以後車輛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責任與違章或經濟費用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負責;成交日期2021年12月14日16時18分甲方保證此車能正常過戶,并積極協助乙方進行順利過戶;協議備注此車必須過戶。

買賣二手車無法過戶寫協議可以嗎(賣主故意不辦理過戶手續)1

被告将号牌xxx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轎車已經交付原告;2021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轉賬22000元,原告通過案外人成某某支付被告18000元。原告為案涉車輛購買保險支出304元。因案涉車輛存在違章罰款15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200元由原告處理違章事宜。後被告故意以遺失行駛證為由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辦川AXXX某某别克牌小型轎車行駛證。因被告補辦川AXXX某某别克牌小型轎車行駛證緻使車輛至今未過戶。

康某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40000元整;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40000元的20%也就是8000元及利息2158.33元(年息9.25%,計算7個月);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水泵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給車輛買保險的費用304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原告向被告支付約定的價款40000元,被告應履行交付涉案車輛并配合車輛正常過戶的義務;被告雖然已經交付了案涉車輛,但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且其故意補辦行駛證的行為導緻《車輛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完全實現,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應予解除。

買賣二手車無法過戶寫協議可以嗎(賣主故意不辦理過戶手續)2

原告現主張被告退還購車款4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8000元及給車購買保險的費用304元,予以支持,同時原告應将案涉車輛返還給被告。因被告多支付原告處理車輛違章費用50元,被告退款時應予以扣除,故被告現應支付原告48254元。原、被告雙方就違約行為約定了支付違約金,而未額外約定支付利息,原告無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關于車輛維修水泵的費用,原告并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因原告未支付5000元所以被告補辦行駛證,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關于5000元的轉賬,與案涉車輛買賣無關,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一審判決:一、郭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康某退還購車款并支付違約金、購買保險費費用合計48254元,同時康某向郭某某返還川AXXX某某别克牌小型轎車;

一審判決後,被告郭某某遂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是:案涉《車輛轉讓協議》應否解除,郭某某應否向康某支付違約金。

案涉《車輛轉讓協議》簽訂後,康某向郭某某支付了約定價款40000元,郭某某也向康某交付了車輛。根據協議約定,成交日之前的交通事故及違章由郭某某負責,郭某某還應保證此車能正常過戶,并積極協助康某進行順利過戶,“如有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車價20%的違約金”。郭某某在交付車輛後,本應及時協助康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其不僅沒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還以雙方存在其他糾紛為由将案涉車輛原行駛證挂失并補辦了新的行駛證,為車輛正常過戶設置障礙。上訴人認為其補辦行駛證的行為是為了行使抗辯權,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抗辯的事項與本案車輛買賣之間存在關聯性,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買賣二手車無法過戶寫協議可以嗎(賣主故意不辦理過戶手續)3

案涉車輛雖然屬于動産,但它不是普通動産,行駛證是機動車正常上路行使的必備條件,郭某某将案涉車輛原行駛證挂失并補辦新的行駛證,使康某所購買車輛不能正常行使和交易,已經嚴重違約,上訴人認為其補辦行駛證的行為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上訴人的行為緻使康某購買車輛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一審認定案涉《車輛轉讓協議》應予解除并無不當。合同解除後,郭某某應向康某返還購車款及保險費用,康某應向郭某某返還車輛。郭某某的違約行為對案涉合同的解除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審判決由郭某某向康某支付違約金亦無不當。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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