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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粟雪晴
情侶分手後,房子的所有權應該歸屬誰,以及雙方對房子的享有份額應當如何劃分?8月5日,記者從成都市雙流法院獲悉一起财産糾紛案。一對情侶在戀愛期間共同出錢購買一套房屋,分手後就房屋的歸屬權問題發生糾紛,并為此對簿公堂。
2015年,小徐與小馬相熟并相愛。2017年1月,小徐通過某中介公司,購買了範某某、汪某名下的一套位于雙流區的房屋,總售價為58萬元。彼時,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小徐告知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及汪某和範某某,所購案涉房屋過戶時會直接登記女友小馬名字。合同簽訂後,小徐通過支付寶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文某支付居間服務費5800元、購房定金1萬元。
同年5月,三方在房管部門辦理案涉房屋過戶手續時,由小馬與範某某、汪某簽訂《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同時,範某某與小徐及中介方工作人員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該協議載明,小徐同意将案涉房屋過戶給小馬,首付款20萬由小徐支付,小馬貸款一次性支付剩餘尾款。
房屋過戶後,小徐和小馬開始了同居生活并于次年2月舉辦婚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證。同居期間,二人有多筆資金往來,後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9年10月分手。分手後,雙方因房子的歸屬權問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購買案涉房屋時,小徐與小馬系戀人關系,且在購買案涉房屋後同居,同居之後不久舉辦了婚禮,結合案涉房屋購買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内容以及小徐支付首付款、中介費的事實,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賣方的陳述,均證明小徐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案涉房屋并将房屋僅登記在小馬名下,雙方之後未結婚,在此情況下應認定案涉房屋為小徐、小馬按份共有。
關于小馬、小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額,首先,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資金往來頻繁,共同分擔生活開支情況,在償還案涉房屋貸款方面存在數次小徐向小馬轉款的情況,認定雙方同居期間财産混同。
因此各方對案涉房屋的出資額應确定為已償還貸款83期中本金的50%,即1.7萬餘元。其次,對于雙方同居前小徐支付案涉房屋購房首付款,法院審理後确認小徐支付首付款約16萬元。雙方分手後案涉房屋系由小馬歸還按揭貸款,因此法院以案涉房屋購買價58萬元計算,結合小徐對案涉房屋的出資額認定小徐對案涉房屋享有30%的份額,小馬對案涉房屋享有70%的份額。
故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歸小馬、小徐共有,其中小馬享有70%的所有權,小徐享有30%的所有權。小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小徐辦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共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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