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8日訊 11月12日,張明手拿一份繼承公證書,從大慶公證處服務大廳走出來,臉上挂滿笑容,這份公證書辦理得非常順利,如果沒有“死亡證明”新規出台,張明恐怕還要費一番周折。
新規給需求者帶來方便
10月14日,大慶市公證協會,下發了一份“關于辦理繼承公證時對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出具及核實的指導意見”。正是這份“意見”的出台,給和張明有一樣遭遇的市民帶來了便利。
張明說,他父親去世多年,名下有一套房産,孩子們商量後,決定把房産留給母親。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遇到了麻煩,根據相關規定,張明必須出具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爺爺奶奶老家在甘肅,已經去世多年,根本無法開具死亡證明,沒有這個證明,就辦理不了繼承公證,事情一直拖着。
11月10日,大慶公證處副主任張喜鳳給張明打來了電話,根據大慶市公證協會發的通知,張明通過其他取證,可以給母親辦理繼承公證。
緊接着,張明根據要求,在公證人員的幫助下,先查找了父親的檔案,檔案裡有爺爺去世的情況說明,又找到了奶奶的老鄰居、老朋友取筆錄,還采用了所有健在繼承人筆錄,确認奶奶去世的事實。
11月12日,張明拿到了繼承公證書。
提交兩件以上證明即可辦理
大慶市公證協會出台的這個文件,主要是為了解決個别繼承公證中,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出具難的問題。以前,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必須提交由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或者死亡公證書,以上三項滿足一項即可。
新的指導意見裡規定,被繼承人年齡在60-79周歲之間,其父母死亡,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均無檔案記載,無法為其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提交兩件以上足以證明相關死亡事實的證明材料,該材料可以由知情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由公證機構核實後使用。
80歲以上實在難辦可采集相關證人證言
如果被繼承人年齡較大,其兄弟姐妹和單位出具死亡情況證明,經過公證機構調查核實均可辦理。
意見規定,被繼承人年齡在80周歲以上,其父母死亡,公安機關、醫療機構都沒有檔案記載,無法為其出具“死亡證明”,也沒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辦理。
張喜鳳說,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組織人事檔案中有記載的,以檔案記載為準。被繼承人生前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出具的父母死亡情況證明。被繼承人所在的鄉鎮政府或者社區工作站、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死亡情況證明,需要采集兩人以上知情證人證言。
如果有死亡時間記載清楚的被繼承人父母的骨灰存放證、安葬證、墓地證,經過公證機構核實後,均可以作為死亡證明材料。
最後一點條件再次放開,對于上述證明材料均無法提供的,其他部門沒有任何記載,可以通過采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繼承人(包括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等證人證言,以及有關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出具的死亡證明等方式,經過公證機構調查核實後,可以為其辦理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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