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車險撞人怎麼賠付?(2017)魯0202民初6322号牽涉到醫保外用藥、傷殘賠付、複印費、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發票、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财産損失等多達12個名錄,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當前車險撞人怎麼賠付?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當前車險撞人怎麼賠付
(2017)魯0202民初6322号
牽涉到醫保外用藥、傷殘賠付、複印費、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發票、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财産損失等多達12個名錄
事情經過:
2017年3月9日上午許,青島的王某開車撞倒了李某,緻使李某受傷。後,經青島市交警支隊市南大隊認定,王某負全責,李某無責。
随後,李某被送往青島市市立醫院就診,傷情診斷為脊柱壓縮性骨折,行手術治療,住院34天,于2017年4月12日出院,後門診治療。期間住院醫療費合計55,355.07元、門診醫療費1,287.20元。(其中肇事車主王某支付門診醫療費998.60元、平安車險在交強險限額内墊付10,000元,其餘為李某自行支付,肇事車主王某另支付李某現金5,000元)
- 經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對李某進行鑒定,意見為:李某交通事故緻腰部損傷評為十級傷殘;護理期限評為90天,誤工期限評為120天。李某先行支付鑒定費2,080元。
- 李某和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及工資發放證明顯示其工資由受傷前的月均5225元,變成了1488元。李某提供了銀行工資流水,并印有相應銀行的印章
- 李某和劉某于2013年9月24日締結婚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有一繼子,由劉某和其前夫所生。
- 肇事車在平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條款規定醫保外費用不賠付,其中王某的藥品費用中自費藥金額為19877.24元,财産損失為200元。
現在針對具體的賠償金額,李某、肇事車、平安車險三者之間産生了争議:
- 李某要求,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财産損失,共計225,025.40元,扣除平安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共計主張215,025.40元。其中在交強險内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 肇事車主王某對責任劃分有異議,認為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已為李某墊付醫療費6,126.60元。
- 平安保險對李某的合理損失,其可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承擔。已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内墊付醫療費10,000元,商業險部分按照保險合同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 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責,應承擔侵權責任
-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針對李某提出的各項費用,分别認定如下:
- 醫療費,有病曆和醫療費票據佐證的醫療費數額為56,642.27元(含王某墊付的門診醫療費998.60元),本院予以确認。
- 複印費,14元,非法定賠償項目,本院不宜支持。
- 住院夥食補助費3,400元,于法有據,數額适當,本院予以支持。
- 營養費,營養費票據未載明項目具體名稱,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本院不宜支持。
- 鑒定費,2,080元,有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佐證,系因本次事故的實際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 護理費,據鑒定意見和李某傷情,本院确認護理時間為90天,李某主張按照2016年度青島市社平工資計算護理費亦屬合理,本院支持護理費14,527.48元(58,917元/年÷365天×90天)。58917元為2016年青島市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 誤工費,據鑒定意見和李某傷情,本院确認誤工時間為120日,根據李某提交的銀行流水和完稅證明等能夠證實其在涉案事故發生前半年的工資收入比較規律、穩定,月均工資約為5,225元,李某主張按照每月5,225元計算誤工費亦屬合理,本院予以确認,但李某在誤工期間每月仍有部分收入,本院支持誤工費17,970.93元(5,225元×5-2,202.07元-1,488元-1,488元-1,488元-1,488元)。
- 殘疾賠償金,李某提交的勞動合同、居住證明及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确認表等能夠證實其在事故發生前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主張按照城鎮标準計算相關損害賠償項目于法有據。據鑒定意見,李某因本次事故緻十級傷殘,其主張殘疾賠償金87,196元(43,598元/年×10%×20年)于法有據,數額适當,本院予以支持。(43598元為2016年青島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被扶養人生活費,至李某定殘時,李某之女李小某已滿3周歲,本院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21,213.75元(28,285元/年×10%÷2人×15年);繼子有法定扶養人,其并非李某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本院對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28285元是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
- 交通費,李某主張的護送服務費并非法定賠償項目,且不能證明該費用是必須發生且已實際發生,本院對該費用不予支持。李某提交的出租車發票雖系真實的,但該費用均産生于李某住院期間,并非李某就診支出的交通費用,陪護人員陪護應以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為宜,考慮李某傷情等,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400元。
- 精神損害撫慰金,李某因本案事故緻十級傷殘,其精神上确遭受較大痛苦,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 财産損失,200元,平安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支持。
具體賠付金額定責如下:
- 醫療費/夥食補助費。經平安保險公司審核,李某醫療費中自費藥數額為19,877.24元,結合用藥明細等,該數額應屬合理,本院予以确認。因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對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标準的部分不予賠償,故本院确認的上述醫療費(自費藥)19,877.24元,應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内賠付10,000元(已支付),其餘9,877.24元由肇事車主予以賠償,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4,877.24元。
本院确認的上述醫療費(非自費藥)和住院夥食補助費共計40,165.03元(含肇事車主墊付的門診醫療費998.60元),應由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内分别支付給李某39,166.43元、肇事車主998.60元。
- 本院支持的上述鑒定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6,388.16元,應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内賠付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内賠付36,388.16元。
- 本院支持的上述财産損失200元,應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财産損失限額内予以賠付。
判決如下:
交強險限額内賠償原告李某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财産損失共計110,200元
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内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76,553.19元
肇事車主賠償李某醫療費(自費藥)3,878.64元
案件受理費4,525元,減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李某負擔258元、被告肇事車主負擔40元、平安車險負擔1,965元。
保險經紀人說:
案件本身非常的簡單,定責也明細,主要看下這個賠償明細,以及法院審判的理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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