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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傷人後怎麼處理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7-01 06:01:38

來源:北京頭條客戶端

9月10日,北京豐台法院正式推出“月說新案”系列活動,并進行首場發布。豐台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祖鵬介紹,從今天起,該院将每月向社會發布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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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鵬介紹,豐台法院一線法官将以小案件講述大道理的形式,深度解讀典型案例背後的法律适用、價值觀導向及行為準則等内容。

181起涉寵物犬侵權案中

一半犬隻未登記、6成犬隻未拴繩

近年來,随着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家庭迎來了新的家庭成員——寵物,根據2017年、2018年、2019年發布的《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顯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國城鎮寵物(貓犬)數量分别為8746萬隻、9149萬隻、9915萬隻,同比增幅分别為4.6%和8.4%。這些養寵家庭主要集中在北上廣,北京2019年的養寵消費規模達到123億元。

但寵物數量的增加也引發了更多因飼養寵物産生的糾紛。

豐台法院通過對近三年北京市涉寵物犬侵權的181份判決的調研發現:超過一半的案件中,涉案犬隻沒有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登記信息與實際飼養情況不符;在因遛狗引發的案件中,六成的涉案犬隻存在未系犬繩的情況,其中超過四分之一的犬隻還是禁止出戶遛放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在造成人身傷害的案件中,超過半數的受害者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遛狗未拴鍊緻鄰居摔傷

法庭上狗主人仍指責是對方穿着不當導緻

趙某與尚某同住在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2018年8月24日7時許,趙某在該小區10号樓北側路散步時被尚某的兩隻狗驚吓後倒地,導緻趙某腰椎骨折。

事發當日,尚某陪同趙某前往豐台醫院就診并支付該部分醫療費用300餘元。次日,因就診及賠償問題未能與尚某達成一緻,趙某報警,民警認定“尚某在本市豐台區某小區存在無證養犬、未拴狗鍊遛狗的行為”,給予尚某行政收繳所養犬隻的處罰。後趙某将尚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審理中,尚某辯稱,趙某本身患有重度骨質疏松,在這個情況下,她還穿着高坡跟的涼鞋去主動逗狗,是導緻其後退時被絆倒的根本原因。趙某才應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故拒絕賠償對方主張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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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在調查中,調取了小區的監控錄像,并未能看出趙某存在逗狗行為。

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尚某違反飼養犬類的相關管理規定,無證養犬,未拴繩遛狗,造成趙某受到驚吓後摔傷,尚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豐台法院方莊法庭副庭長李蕊介紹,該案中,雖然尚某飼養的犬隻并未與受害人趙某有身體上的接觸,但趙某受驚吓摔傷,飼養人尚某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且尚某無證養狗、在小區内遛狗不拴繩,肆意放縱飼養的寵物,導緻同小區業主因受到驚吓後摔傷,訴訟中仍堅持主張是對方主動逗狗引發損害,完全沒有意識到不規範文明養狗對他人造成的傷害,不僅引發原被告之間糾紛,影響社區鄰裡友好關系,對小區居住生活環境也帶來不和諧因素,更加劇了“狗主人”群體與社會大衆的對立矛盾,不利于和諧穩定。

狗被遺棄後撲倒村民

原主人同樣需擔責

2014年3月的一天,北京豐台區某村村民李某散步至在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門口附近,被一隻沒有拴繩的狗咬傷右腿。李某認為,該狗原來是由何某喂養,于是将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600餘元。

庭上,何某表示,在2013年他确實曾飼養過該狗幾個月的時間,但此後便不再喂養。隻因這隻狗時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動,導緻附近村民誤會是他所喂養的。

他認為,該狗既已成為野狗,不應該由他來承擔賠償責任。

李蕊法官解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遺棄的動物,盡管原主人放棄了對該動物事實上的管理和權利,但鑒于動物自身的危險屬性,基于動物原主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以及對被侵權人的保護,其仍應就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故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曾是該狗的飼養人,現該狗仍時常在其院落門口活動。即使何某曾放棄飼養該狗,但在遺棄時未将狗妥善安置,緻使出現傷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流浪狗傷人

長期投喂者擔責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區。2016年9月5日晚,王某從該小區14樓4門附近經過,被流浪狗咬傷腿部。王某因此花費1416.1元醫藥費。據了解,這條流浪狗在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間,長期栖息在14号樓4門單元樓附近。而在上述階段内,這條流浪狗是由鄰居杜某及其家人長期喂養的。

李蕊法官認為,善意投喂人隻是出于愛心而對流浪動物進行了喂養,并沒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沒有意圖或者實際獲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擔流浪動物緻害的侵權責任。不過,若善意投喂人長期投喂流浪動物,導緻流浪動物在特定範圍内長時間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則由此産生的危險影響與被侵權人受損之間存在因果聯系,愛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規範長期投喂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中,咬傷王某的狗确實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産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杜某作為喂養人,沒有将流浪狗約束控制潛在的風險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緻王某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畢玉謙認為,造成寵物侵權案的主要原因包括,無證養犬或養犬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現象較為普遍;在犬隻飼養過程中違法行為較為普遍,如遛大型犬、烈性犬,遛犬時不采取牽引、約束措施,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等;不文明飼養現象較為普遍,如寵物糞便不及時清理,寵物叫聲擾民等;随着寵物數量的增多,相關監督管理能力有所弱化。一些養犬規定無法落實、落地,對于犬類以外其他寵物的飼養,存在立法空白。

而我國第一部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用七個條文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問題作出規定。

他認為,現代社會,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寵物也逐漸成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員”。寵物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從市民以前關注的生活衛生環境,逐漸擴展到人身财産權益,甚至生命安全。此種趨勢下,放大了養動物及不養動物人群之間的矛盾,激化了鄰裡、社區居民之間矛盾。

“問題出現了治理不如事發前預防。”他說,如何維護社會公衆的利益和社會秩序,妥善地保護寵物主人飼養寵物的自由與權利,正是體現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規則背後的價值理念之中——即“誰引發風險誰擔責”“誰受益誰擔責”。這一價值理念在承認人們飼養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基礎上,要求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對所飼養的動物進行審慎的管理,當其未能盡到管理義務或違反法律規定時,其需承擔侵權責任。

文/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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