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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萬元修複事故中撞壞的一顆牙,保險公司認為“過度醫療”?法院判決:合理
2021年上半年的一天,無錫市的丁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與孔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緻兩車損壞、孔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孔某不負事故責任。
之後,孔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包括一顆種植牙費用15334.51元在内的各項損失共計20660元。但丁某及其保險公司對種植牙費用15334.51元不認可,認為該标準過高,對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質疑,僅認可1000元/顆的治療标準。
無錫市中院二審後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其中,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
該案中,孔某因遭遇車禍進行補牙,其選擇專業口腔醫院進行治療并無不當,所發生的種植牙費用15334.51元有醫藥費憑據為證,且已實際支付,故應認定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丁某某及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案件承辦法官稱,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發生牙齒缺失等損傷,根據法律規定,恢複原有功能應是救濟的最佳方式。據此,受害人選擇在正規醫療機構進行牙齒種植,以使缺失的牙齒盡可能恢複到受損前的狀态,不應認定存在過度醫療的問題,由此支出的醫療費,賠償義務人應予賠償。
該案中,受害人牙齒種植由專業醫療機構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實施,并非病人完全的自主選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相關規定中的“普通适用”以及合理費用的說法,并非意味着就是“最低标準”。保險公司對該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雖提出異議,但并未舉證推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法院方面認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牙齒受損但達不到定殘标準,其選擇在正規醫療機構進行牙齒種植以恢複功能的,不應認定為過度醫療,相應合理費用侵權人應予賠償。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王菲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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