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答疑:
我濟南的公司是個從事酒水批發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商貿企業,2017年1月9日将辦公室的4台舊電腦1030元賣了,請問是否需要繳稅?具體繳納哪些稅種?如何賬務處理?
問題回複:
(1)需要繳納2%的增值稅;
增值稅=1030/(1 3%)*2%=20元
(2)再根據實際繳納增值稅繳納13%附加稅費(有的地區沒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城建稅=20*7%=1.40元
教育費附加=20*3%=0.60元
地方教育附加=20*2%=0.40元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20*1%=0.20元
稅法依據:
(财稅〔2009〕9号)第二條的規定: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按照3%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産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确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會計處理:
假如所賣出的舊電腦原價10000元,已經折舊7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1)借:固定資産清理 3000
累計折舊 7000
貸:固定資産 10000
(2)借:銀行存款 1030
貸:固定資産清理 1030
(3)銷售額=1030/(1 3%)=1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000×2%=20(元)
借:固定資産清理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0
(4)應納附加稅費=20×(7% 3% 2% 1%)=2.60(元)
借:固定資産清理 2.6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40
——應交教育費附加 0.60
——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0.40
——應交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0.20
(5)借:營業外支出 1992.60
貸:固定資産清理 1992.60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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