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 文 | 甯 衡
2022年6月22日,中央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在數字經濟的時代,數據作為一種生産要素,基于必要的産權界定和法律規制,才能合理配置,發揮效能。
一、 問題的提出
确權是數據要素得以交易,優化配置,充分利用的必要條件。數據權屬和相應的權益(利益)由誰享有規則不清晰,研究角度不同也會存在較大的差異,它既涉及到個人信息,還影響着市場主體的競争力,又關系着數據安全,以前保護起來面臨着非常多的制約,但随着《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涉及到個人信息和數據的基本法律出台,再加上知識産權部門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為數據權益的保護提供清晰的基礎支撐,數據權益保護才有了切實的可行性。
二、 宏觀法律體系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試行)》出台《規定》旨在規範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
三、數據權的界定
清晰的權利歸屬和權利内容是交易的前提與基礎
數據的保護,需要規定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構成數據保護的情形、主體和客體、權利的内容、權利的限制、享有權利的期限、法律責任等。但目前法律并沒有一個關于“數據權”的界定,權利歸屬也不像一般的知識産權客體那樣具有專有性,不同主題可能享有某個部分,某個階段的權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數據保護需要根據客體的特點,需要選擇最具影響力的路徑來實現。
四、數據權益保護的法律邏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
知識産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 數據權益保護路徑
數據保護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較大的争議:行為保護還是權利保護未有定論;民法體系保護路徑還是通過知識産權法體系保護路徑未有定論;抑或是等将來新的(競争法)立法出台再施展作為未成定論,但這并不意味着我們不可以對這樣的新的客體予以保護。
5.1個人信息部分
個人信息強調的是可識别性和關聯性,對号入座,一旦權利受損,可以通過《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對應條款,從隐私權和個人控制權路徑尋求救濟。
5.2知識産權客體
5.2.1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了彙編作品。具有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如果構成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選擇著作權保護路徑的前提是數據滿足了著作權法對于作品定義的要素構成,當然對獨創性要求的标準可高可低,仍需司法實踐中個案界定。
5.2.2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9條規定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第9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符合上述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數據受到侵害時,可以尋求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5.2.3 專利
商業模式如果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要求,那是可作為專利獲得法律保護的。
5.3合同标的
隻要締約方之間達成合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數據是可以成為合同的标的物,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維護己方權利。
5.4競争法下的權益
在《反不正當競争法》中有兜底性的價值判斷,從是否為競争關系,原告方是否具備競争利益,行為方的行為後果,行為是否正當來判斷,進而予以保護。
六、 與數據權益相關合規的風險提示
6.1網安數據合規義務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6.2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6.3非自然人數據主體的合規義務
數據采集過程應嚴格控制數據質量,确保數據符合質量要求;數據提供者在過程中應注意對數據來源進行甄别和驗證,保證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6.4對其他數據權利人的合規義務
網絡平台提供方可以對在用戶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經營活動收集并進行商業性使用的用戶數據信息主張權益。互聯網中第三方應用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 “平台授權” “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
七、 案例解讀
7.1微夢訴脈脈案----數據權益第一案(占有、控制、使用)【(2016)京73民終588号】
微夢公司經營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體網絡平台,也是向第三方應用軟件提供接口的開放平台。二被告經營的脈脈軟件是一款移動端的人脈社交應用軟件,上線之初因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戶可以通過新浪微博帳号和個人手機号注冊登錄脈脈軟件,用戶注冊時還要向脈脈上傳個人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脈脈根據與微夢公司的合作可以獲得新浪微博用戶的ID頭像、昵稱、好友關系、标簽、性别等信息。【基于契約可以獲取相關數據、占有】微夢公司後來發現,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中,大量非脈脈用戶直接顯示【超出必要限度】有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職業、教育等信息。後雙方終止合作【已沒有正當理由】,但非脈脈用戶的新浪微博用戶信息沒有在合理時間内删除。【非正常方式繼續、控制數據】微夢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二被告存在四項不正當競争行為:一、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職業、教育等信息;二、非法獲取并使用脈脈注冊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系;三、模仿新浪微博加V認證機制及展現方式;四、發表言論诋毀微夢公司商譽。微夢公司為此主張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消除影響、賠償1000萬元經濟損失等。二被告否認存在上述不正當競争行為。二被告表示,其與微夢公司合作期間,用戶使用手機号或新浪微博帳号注冊脈脈,需要上傳個人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脈脈帳号的一度人脈來自脈脈用戶的手機通訊錄聯系人和新浪微博好友,二度人脈為一度人脈用戶的手機通訊錄聯系人和微博好友;與微夢公司合作結束後,用戶隻能通過手機号注冊登錄,一度人脈僅是脈脈用戶的手機通訊錄聯系人,他人留存有脈脈用戶的手機号,該人也會出現在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中;一度人脈不一定是脈脈用戶。
法院認為:二被告通過經營脈脈軟件,要求用戶注冊脈脈帳号時上傳自己的手機通訊錄聯系人,從而非法獲取這些聯系人與新浪微博中相關用戶的對應關系,在這些人未注冊脈脈用戶的情況下,将其個人信息作為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予以展示,同時顯示有這些人的新浪微博職業、教育等信息。而且,雙方合作終止後,二被告沒有及時删除從微夢公司獲取的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昵稱)、職業、教育、個人标簽等信息,而是繼續使用。二被告的上述行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戶信息安全,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競争利益,對微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二被告發表的網絡言論,對微夢公司構成商業诋毀。但微夢公司主張二被告模仿新浪微博加V認證機制及展現方式亦構成不正當競争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餘萬元等。
法律對互聯網中網絡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應用基于用戶數據信息的競争行為未作出特别規定,但二淘友公司非法獲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二淘友公司獲取、使用脈脈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與新浪微博用戶對應關系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損害了新浪微博用戶的合法利益,微夢公司的競争優勢及商業信譽因二淘友公司的不正當競争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二淘友公司的不正當競争行為破壞了OpenAPI的競争秩序,具有引發互聯網行業惡性競争的可能性。
本案被告是因為搭便車,降低(無)成本而獲取、使用他人占有、控制的數據資産,二淘友公司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的規定,可獲得競争優勢,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因此要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制,承擔法律責任。
7.2數據的個人性、商業性與公共性 【(2021)粵0192民初928号 】
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酷車易美公司停止侵犯餘某的隐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立即删除酷車易美公司屬下查博士APP中未經餘某同意披露的餘某汽車的基本行駛數據、維保數據等信息。2.酷車易美公司賠償餘某經濟損失3000元。3.本案受理費由酷車易美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餘某是車牌号粵A×××××豐田品牌汽車(下稱案涉車輛,車架号)的所有權人。近期,餘某打算出售案涉車輛,而意向購買人通過查博士APP查詢了案涉車輛的曆史車況報告,并以報告中相關維修信息,要求在餘某提出的售價上降低3000元,導緻餘某财産損失。(二)餘某下載該APP,在“曆史車況查詢”頁面輸入案涉車輛的車架号并支付人民币48元後,即獲得《豐田曆史車況報告》,報告顯示了案涉車輛的車況評級、年均行駛裡程、年均保養次數、最後保養時間、最後記錄時間、每次維修的時間、維修保養的項目等信息。
法院從以下三個角度分析:案涉曆史車況信息是否為個人信息,關鍵在于該信息能否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曆史車況信息是否為隐私,關鍵在于判定該信息的公開是否會對餘某的私人生活帶來不當幹擾以及該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發展需要推動相關信息開放共享。
曆史車況信息的開放共享關乎機動車運行安全、公衆的人身安全和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将曆史車況信息納入隐私權保護範圍,有可能增加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和交易安全隐患,不能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審駁回原告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數據權益能否準确确權,是把它與知識産權歸為同類保護最大的障礙。
7.3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2019)浙8601民初1594号 】
本院認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競争秩序,核心在于競争行為的正當性和制止不正當行為。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應當從市場競争秩序、商業道德、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則出發,結合相關行業準則、行為手段、損害後果等因素對其性質予以綜合評判。
本案被告推送内容中存在以下兩個誤導性行為: 一是将推送時間表述為“變動時間”,二是在發布和推送方式上以“變更/新增信息”的方式進行推送,在推送标題上表述為新增清算組成員。因此,朗動公司的信息發布和推送行為因違反數據質量的相關法規和行業标準具有不正當性。
首先,朗動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征信業法定義務和大數據行業規則。《征信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确性。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先後于2017年和2018年出台了《信息技術大數據術語》(标準号:GB/T35295-2017)、《信息技術數據質量評價指标》(标準号:GB/T36344-2018)兩部國家标準,均明确數據産品和服務提供中對于數據準确性和一緻性的要求。國家網信辦及各行業協會先後出台了《中國大數據行業自律公約》、《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大數據标準化白皮書》等行業自律性文件,進一步明确了數據準确性是大數據行業發展的商業道德;數據采集過程應嚴格控制數據質量,确保數據符合質量要求;數據提供者在過程中應注意對數據來源進行甄别和驗證,保證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等相關要求。
其次,朗動公司的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作為提供企業征信信息的朗動公司,提供全面、及時、準确、完整的企業數據的能力将增加消費者的粘合度,為其帶來競争優勢,但同時,數據一旦存在偏差,特别是負面信息的偏差,将直接影響作為原始數據主體企業的商譽和社會評價。由于信息發布行為造成的認識錯誤将導緻用戶企業或個人在交易時對其它經營者的經營狀況、關聯關系等産生錯誤的認識,無故減少其它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或增加經營者的交易成本和負擔。
再次,朗動公司的行為損害了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競争秩序。信用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與基礎,市場經濟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資源配置,而作為市場機制核心内容的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等價交換。市場活動被信用關系聯結,信用關系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關系維系、支持、形成市場秩序。朗動公司作為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互聯網征信機構,在享有征信數據帶來的經濟利益的同時,還應當對數據質量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征信數據的數據質量不但影響互聯網征信機構自身的競争能力,還因為數據本身對數據主體的商譽影響,而影響數據主體的競争優勢。
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因此要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制,承擔法律責任。
八、結語
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并列為五大生産要素,數據權益值得保護也必須保護,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規定,在面對數據權益争議時,多角度分析,找準保護路徑,才能更好的維護和發掘它的價值。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