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的發展
亞當·斯密在他的《國民财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一書中首次對稅收原則進行了理論分析,列舉了稅收的四項原則,即:平等原則、确實原則、便利原則、節約原則。
德國經濟學家阿道夫·瓦格納在《财政學》中,把稅收原則歸納為:财政收入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公平原則、稅務行政原則。
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稅收的課征必須基于法律的依據才能進行。這項原則體現了稅收分配活動的本質要求。因為稅收在本質上是國家為了滿足公共需要,将一部分社會産品或國民财富由企業或公民手中轉至政府支配,由此引起的稅收分配關系,直接影響到整個國計民生。如果沒有法律的根據,政府就不得行使征稅權,人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具體包括:
1,政府征稅權法定。在政府行政權力體系中,征稅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力,它既是政府機構賴以存在和行使其他行政權力的經濟基礎,同時,征稅權運用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私有産權,關系到社會的經濟發展與穩定。一個國家向人民征稅與否以及如何征收,均應由法律規定。每開征一種新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律未規定的稅不得向人民征收。
2,納稅義務法定。各國憲法和稅法都要規定納稅義務。納稅義務法定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内容,它有兩層含義:一是法律确定的納稅義務必須履行,否則,納稅義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納稅義務必須由法律明确規定,沒有法律的依據,公民和法人不應當承擔或有權拒絕承擔繳納稅款的義務。
3,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法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涉及稅收課征的一切要素的内容,都必須由法律規定。凡沒有正式法律規定,而隻是以部門或單位規定的形式出現的征稅要素,均屬無效。二是要求課稅要素明确。在稅法中,凡構成課稅要素和稅收征收程序的部分,其内容須盡量準确,而不出現歧義,從立法技術上保證課稅要素的法定性。
4,征稅程序法定。征稅程序法定是稅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征收,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都不得自行确定開征、停征、減免稅、退補稅及延期納稅等項事宜。
财政原則
稅收的财政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政策的确定及稅收制度的構建與變革,應保證國家财政的基本需要。這一原則與稅收在組織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與作用是一緻的。稅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來源,國家征稅的首要目的是為一定時期的政府活動籌集資金,否則稅收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具體包括三個要求:
1,稅收收入要充分。财政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過征稅獲得的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财政支出的需要。稅收數額的充分是一個相對的量的概念,是相對于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商品的财力需要而言的。稅收收入的充分還隐含着要求稅收收入的穩定。稅收收入要相對穩定,把稅收同國民生産總值或國民收入的比例穩定在一個适度水平,不宜經常變動,特别不宜急劇變動,以避免稅收對經濟正常秩序的沖擊。
2,稅負總水平應當适度。稅收是政府籌集财政資金,提供公共商品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基本工具。因此,稅收籌集财政資金的規模應于一定時期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需的資金需求相适應,稅負水平過低,會使得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資金不足,教育、衛生、道路等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提供不足,從而會影響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征稅又要取之有度,稅收征收率不能過高,要盡可能避免稅負過重而傷害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減少投資,影響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最終也會影響稅收收入的增長。
3,稅收收入應有彈性。為使稅收能保證一定時期的财政支出需要,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和構建的稅制模式,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稅收管理能力相适應,使既定的稅制能産生足夠的收入并具有一定的彈性。為此,應合理選擇稅源,正确确定稅種,尤其是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一般來說,在發展中國家,由于商品稅稅基寬而穩定,征管要求不高,在聚财方面具有突出優勢,因而是其稅制中的主要稅種;而發達國家納稅人的收入水平較高,政府的稅收管理能力也較強,因而所得稅可以成為稅收的主體。
公平原則
稅收的社會公平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收橫向公平,二是稅收縱向公平。
1,稅收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相同、納稅能力相等的納稅人,應當享有相等的納稅待遇,交納數量相同的稅款。根據什麼标準來衡量相同經濟情況或相等納稅能力,存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主張以人們擁有的财産作為衡量納稅能力強弱的依據。第二種觀點主張以個人消費作為測定納稅人負擔能力的标準。第三種觀點主張以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作為測定納稅能力的标準。
2,稅收縱向公平。包括利益原則和犧牲原則。
利益原則:主張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應當根據他們從政府活動中希望得到的利益大小交稅。随着現代國家社會經濟職能的拓展,政府為公衆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勞務日益增多,按受益原則課征的稅收也愈來愈廣(如燃油稅)。受益原則把征、納稅過程中雙方的利益結合起來考慮,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不僅可提供關于稅收公平的某種準則,而且有利于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
犧牲原則:所謂犧牲是指個人或社會的所有财富在課稅以前所得到的滿足,與課稅後從剩餘财富中得到的滿足之間的差額。由于對效用犧牲程度相同或均等有着不同的理解,形成了絕對均等犧牲、比例均等犧牲和邊際均等犧牲三種不同的理論。
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
1,經濟效率。
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政府在以課稅方式将經濟資源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公共部門的過程中,所産生的額外負擔最小和額外收益最大。
稅收額外負擔:是指課稅除了給納稅人帶來正常的經濟負擔外,對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産生的不良影響。
稅收的額外收益:是與額外負擔相反的一種狀态,即課稅後經濟活動得到促進,社會利益獲得增加。
要使稅收具有經濟效率,一方面應盡可能地保持稅收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影響,充分發揮“看不見的手”即市場對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另一方面應在一定範圍内适當運用差别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市場失靈問題,促進公共利益的增長。
2,行政效率。
稅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稅收征納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最小化,即稅收成本最低。
所謂稅收成本,是指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費用支出。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稅收成本亦稱“稅收征收費用”,專指稅務機關為征稅而花費的行政管理費用。廣義的稅收成本除稅務機關征稅的行政管理費用外,還包括納稅人在按照稅法規定納稅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即西方所稱的“稅收遵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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