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不按規定違章使用燈光?對機動車在發生故障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處罰,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機動車不按規定違章使用燈光?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對機動車在發生故障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處罰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公安廳 承辦機構 陝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特勤支隊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标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陝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四)發生故障停車時,未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标志的。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陝西省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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