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惡意串通?法律中的“知情”并不等于惡意串通,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法上的惡意串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律中的“知情”并不等于惡意串通
《民法典》合同編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該條款是合同領域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一個法律條款,單從文字表述而論,很難把握其本質含義,這就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因為法律并不保護條款本身,而是以條文為載體的背後的規範,故薩維尼說:法律未經解釋,不得适用。
惡意串通,包括惡意,又包含串通行為,從漢語言的角度來論,似乎惡意要比串通更為嚴格,在一般人的觀念中,隻要行為人有惡意思想,串通行為是必然的結果。法律的解釋當然并不能完全采用文字字面簡單的意思。惡意串通是兩個連貫不可的法律行為才能構成民法典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規範含義。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知情,默許态度,進而沒有更進一步實行危害相對人的行為,均達不到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一、惡意串通的内涵
惡意串通,是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而相互通謀、相互勾結做出的意思表示。惡意串通的獨特性不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而在于内心意思以明顯悖于公序良俗的方式作出。
惡意串通為主觀因素,是指當事人雙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惡意串通客觀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協議,也可以表現為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對方當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以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雙方共同作為。惡意,可以是明知或者應知。串通,可以表現為串通或者默示。
二、惡意串通行為的構成要件
所謂惡意串通,需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 惡意串通行為須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2. 真實的意思表示須以行為人與相對人以惡意串通的方式作出。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不僅明知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會損害他人權益,而且相互溝通和配合,積極追求這樣的結果。惡意串通的主觀要件要求當事人雙方存在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意思主義的惡意,即訂立合同的初衷和目的就是出于追求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惡意串通的客觀要件強調的重點不是合同雙方的一般性履約行為,而是在一般性合作之外尋求以明顯背俗的方式損害他人權益的更大合作;
3. 惡意串通行為需存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此處“他人”應認定為包括國家、集體和自然人。此處“損害”不僅包括實質性損害還應包括可能的損害,因為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訴求不全是發生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後,也有可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初,或者是合同尚未履行之時。“合法權益”包括權利與合法的利益,具體而言,既可是合法有形财産如房屋、汽車又可是合法無形财産如股票、基金、證券,既可是人格性權利如姓名權、生命權、健康權又可是财産性權利如債權、物權、知識産權等。
4. 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與當事人惡意串通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那麼,司法實務中如何界定惡意串通行為呢?
1、惡意串通的推定屬于事實推定,是一種“意圖推定”。事實推定符合推定在經驗法則的涵攝下從基礎事實推斷推定事實的内在邏輯結構的要求,是裁判者在待證事實真僞不明困境下認定事實的一種法律技術。事實推理是法官邏輯推理的過程,是自由心證的範疇。“意圖的推定”或“意思的推定”,即根據一個正常人的一系列行為,推定其知道某一情形或知道自己行為的必然後果。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惡意串通的認定多持審慎态度,沒有明顯違背市場規律或屬于正常商業風險的基本不被認定為惡意串通。
2、惡意串通的認定标準明顯高于其他合同瑕疵事由,在認定時不僅要考慮合同當事人的主客觀情況,也要考慮到行業經驗、商業規律、社會倫理等背景因素。這是立法者在鼓勵交易和矯正正義等價值衡量上所做的特殊制度安排。一方面,合同無效的後果不僅是不能發生當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後果,締約過程中所産生的時間、精力、人力消耗等沉沒成本一經發生不可恢複,浪費社會資源,背離了綠色原則;另一方面,趨利避害乃人之本能,為了促進商業繁榮,不宜對交易主體苛以不必要的限制。
下面以題目為證:
甲乙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90萬的價格出賣給乙,雙方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第二天甲又與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将該房屋以1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并于當日完成過戶登記。
此時,乙以丙知情為由,以甲丙惡意串通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為主張起訴甲丙要求賠償損失并要求甲交付房屋,乙的請求能得到支持與否?
答案顯然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因為該訴訟請求缺乏請求權基礎。
為什麼?
因為甲丙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僅僅以丙知情為由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這個惡意在法律上是允許存在的容忍過錯,很難認定雙方有串通的故意進而來損害第三人利益。雖然事實上确實損害了第三人利益,到這種損害的程度遠遠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為了鼓勵合同的交易行為,不能為了保護一個被另一個更值得保護的利益對象而簡單否定合同的效力。這就是讓一些訴訟當事人苦思冥想都理解不了的結果。事實上要認定惡意串通比認定知情要高不知道多少個數量級的标準。假如一個訴訟當事人了解掌握一點法律知識,也就不會想當然的認定自己的官司必勝,而一旦敗訴就遷怒于法官枉法裁判,殊不知這是自己法律知識欠缺的緣故。誠然,我們不會苛刻的要求一個普通大衆懂太多的法律專業知識,那也是不現實的理想。
同理,乙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完成過戶登記的請求同樣得不到支持,因為根據物權變動規則,不動産已完成交付并過戶登記,甲原有的物權已消滅,丙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乙不可能從甲手中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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