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機械設備制造企業,有時員工離職時會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部分補償金是否需要計提工會經費?可否作為職工福利費的計提基數?其相關文件依據是什麼?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産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産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二條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中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生活補助等會計核算作為辭退福利,企業所得稅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直接扣除。但不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也不作為三費的計提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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