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辦理結婚登記之前都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但是有些是經人介紹的,這種情況下,雙方相處時間較短,對彼此可能都不太了解。如果其中一方有精神病的,該如何離婚呢,可以協議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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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人離婚怎麼離,可以協議離婚嗎?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一種是訴訟離婚,即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不适宜協議離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序對夫妻間的身份關系和财産問題進行處理,具體涉及到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财産分割、債務承擔等方面。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到民政部門要求離婚的不予受理。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查協議離婚時,通常會觀察雙方的精神狀态,如果發現明顯異常,民政部門可以拒絕辦理協議離婚。因此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協議中處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隻能訴訟離婚。
1、若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精神病人的,從程序上講,應當先經過特别程序确認其民事行為能力并變更監護人。因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配偶是第一順位監護人,如不變更則會出現原告席和被告席為同一人的情形。從實質上講,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的規定,一般隻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遺棄、虐待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财産權利的行為時,法院才會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離婚請求。
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因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隻能由其監護人代其提起訴訟。但是,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監護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時成為離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因此,應當經過法院的特别程序,先變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後才能由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離婚訴訟。
2、若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精神病人的,一般由其近親屬作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親屬中指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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