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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寫了個文章還有三年退休,公司要買斷工齡合适嗎?買斷違法、協商才是關鍵,有個網友評論:
糾正作者的觀點:
1、單位開除勞動者一般是員工違法違紀,達到開除條件的是不需要補償的。
2、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按每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的薪資标準計算,最多賠付12個月。沒有20個月的說法,不要誤導人家。
需要指出的是,這位網友的觀點并不對,今天【小龍蝦】和大家分析下這位網友的觀點錯誤在哪!
一、達到開除條件無需補償嗎?
《勞動法》關于開除員工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他幾點異議不大,争議最大的就是第二點“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對于這一點需要注意幾個前提:
1、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不能違反現有法律法規
舉個簡單的例子,單位看到張三經常遲到,于是制定了單位規章,遲到三次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就違反了相關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單位有權制定規章制度,但必須協商确定,并向勞動者公式!
因此,未經協商及公示的單位規章制度是無效的!單位以此規章制度開除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單位規章制度的内容不能違反現有法律法規
同樣舉個例子,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一旦結婚生子即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入職後結婚被單位以此規定開除,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實際上,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婚姻法,因此規章制度無效,單位無權以此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嚴重違反的定義
關于嚴重違反的定義,這裡不多說,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不能一概論之。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結合以下3點來判定是否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1)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
(2)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重複頻率;
(3)勞動者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大小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單位規章制度就是“嚴重違反”行為,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開除員工,有些時候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補償金最多12個月?
《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七條中,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有了詳細的規定: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标準;
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照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
比如張三在單位工作了4年零5個月,被單位辭退後,單位需要支付4.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那麼所謂的12個月從何而來?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還規定了一點: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也就是說,當個人的工資超過3倍社平工資的時候,此時支付就存在12個月的上限!
其他情況不存在上限!
今天的分享完畢,知道大家覺得是否有道理,或者說出你的意見與看法,歡迎留言、轉發、收藏和點贊四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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