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噪聲污染已成為世界公害之一。從2003年開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為“世界噪音日”。近年來,相鄰不動産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間,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導緻的糾紛頻頻發生。被吵得受不了時,究竟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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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舉證能不能隻靠錄音?
案情簡介
張先生與梁女士原是樓上樓下的鄰居,後張先生将自己所有的305号房屋對外出租。梁女士稱,305号租戶惡意制造噪音,特别是早上六七點左右多次敲砸地闆,小孩玩玩具、跑動等,并且有時候晚上十一點後往地上扔東西,存在超出正常相鄰關系的噪音,緻使其不堪其擾,并診斷為焦慮障礙,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5000元。
張先生辯稱,梁女士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租戶産生的聲音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噪音标準。梁女士一直對其及租戶存在不滿情緒,其前後将房屋出租給三任不同的承租人,梁女士均以噪音為由投訴、上門滋擾,嚴重時還毆打承租人,造成承租人退租。梁女士一再以“噪音”為由投訴,完全是自身問題,所以不同意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經法庭當庭釋明,梁女士未對噪音相關問題申請鑒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梁女士以305号房屋制造噪音為由主張其相鄰權受到侵害,其提交的主要證據為自行錄制的錄音。從錄音反映的情況來看,樓上住戶發出的聲響并未明顯超出有孩子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範圍。梁女士也未提交專業檢測機構的報告等其他證據,證明住戶發出的聲響超過《聲環境質量标準》的國家标準範圍,現梁女士無法證明張先生存在侵權行為,亦無法證明其主張的損害結果與張先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駁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梁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标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産生噪聲,并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作為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主張排除妨害的原告,應承擔“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雙方之間存在不動産相鄰關系;(2)相鄰義務人實施了相鄰妨害行為;(3)原告相鄰權益受到侵害;(4)被告行為與原告相鄰妨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實踐中,主張受到噪音妨害的一方一般會提交自行制作的音頻,受錄制時間、地點、人為因素、設備因素及其他因素影響,對方當事人一般對該音頻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由于每個個體對聲音的忍受能力并不相同,不同分貝的聲音對同一個體、或同一分貝的聲音對不同個體造成生理上的影響具有高度的專業性,需要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噪音标準範圍,那麼相鄰人有義務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樓上樓下産生聲響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範圍内,樓下住戶負有對聲響的容忍義務。當然樓上住戶應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将聲響控制在合理範圍内,避免樓下住戶遭受聲音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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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噪音導緻租金損失也可求償
案情簡介
張先生名下有一套辦公用商品房,隔壁是宇宙公司的經營地。由于宇宙公司的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發出噪音,且全天候不間斷運行,緻使張先生的承租人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張先生在房屋出租時,有意向的客戶也均以無法接受噪音為由未簽訂合同,導緻房屋遲遲未能出租。張先生将宇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采取根本措施,徹底消除屋内的噪聲污染,并賠償房屋租金損失、承擔本案鑒定費及訴訟費。
宇宙公司辯稱,機房噪聲符合環保部門的要求,不影響辦公。房屋未能出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租金、裝修、位置等。張先生的房屋未出租,與其無直接因果關系。且其公司已采取了積極措施進行降噪處理,故不同意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中,張先生就宇宙公司機房産生的噪聲對隔壁的影響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機房晝間、夜間運行時,隔壁3個檢測點噪聲的測量結果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噪音排放标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意見,宇宙公司放置的空調、服務器所産生的聲音超過國家相關規定标準,造成噪音污染,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給他人的正常生産、生活造成了損害,張先生要求宇宙公司停止侵害,整改消除房内的噪聲污染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張先生與案外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噪聲幹擾解除,導緻其租金損失,宇宙公司對此應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法院結合在卷證據予以認定。綜上,法院判決宇宙公司對機房再次進行隔音處理,降低噪聲至國家标準之内并賠償張先生租金損失37萬餘元。
宣判後,宇宙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在相鄰關系中,相鄰不動産權利人之間應當承擔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對于來自相鄰不動産的輕微侵害,在沒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時,應當予以必要容忍。但如果超出國家規定的标準,受侵害的不動産權利人有權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中,張先生通過鑒定的方式确定噪音妨礙的存在,盡到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宇宙公司作為房屋實際使用人,應對涉案房屋噪聲的産生承擔法律責任,故法院判決宇宙公司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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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問題起争端維權方式需理性
案情簡介
蔡先生與張先生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某日晚23時左右,因覺得樓上噪音擾民,張先生上門找蔡先生理論,雙方發生沖突,蔡先生持刀将張先生砍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後蔡先生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蔡先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态度較好,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蔡先生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彭先生因不滿小區廣場内居民休閑娛樂噪音影響其休息,于是将空啤酒瓶及未開封瓶裝啤酒從窗口向外抛出。雖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财産損失,但是彭先生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公訴至法院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彭先生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彭先生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其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法院最後判處彭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釋法
以上兩則案例均系因噪聲問題引起,行為人因不能理性維權,最終導緻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在面臨噪聲侵害時,應當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呢?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産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産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幹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面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可以向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等反映情況,也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由上述機構居中予以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以上途徑均無法解決問題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切不可逞一時意氣。
(文章中均為化名)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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