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建築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築選址考慮的因素
第二節防火間距
一防火間距的确定原則
防火間距
(一)廠房的防火間距
1,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和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防火間距L=A B1 B2
A(基數):甲類:12,高層:13;其他均為10(取最大值)
B1:第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耐火等級為一二級都取0,三級取2四級取4)
B2:第二座建築防火等級(耐火等級一二級都取0,三級取2,四級取4)
注意:(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上表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将戊類廠房等同于民用建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确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發電廠内的主變壓器的油可按單台确定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即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确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上述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
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适當減少,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範圍内的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防火間距
(2)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适當減少,但不應小于4m。
4.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設備的防火間距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牆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上表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确定。總容量不大于15立方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牆,且面向儲罐一面4.0m範圍内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5.廠區圍牆與廠區内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
廠區圍牆與廠區内建築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牆兩側建築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
6.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工業建築防火間距表格外考點總結:
工業建築防火間距表格外重點考點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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