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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發被處罰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17 04:56:15

快手發被處罰?10月27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鵬圖助夢科技有限公司、重慶鹿鳴科技有限公司等兩起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均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快手發被處罰?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快手發被處罰(去快手水印)1

快手發被處罰

10月27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鵬圖助夢科技有限公司、重慶鹿鳴科技有限公司等兩起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均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快手公司訴稱,快手視頻所附帶的水印可讓視頻觀看者知曉視頻來源于快手公司從而增加其市場競争力,被告鵬圖助夢公司開發經營的“水印寶”App,被告重慶鹿鳴科技有限公司、重慶上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重慶賦比興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一鍵去水印”App,去除了屬于快手公司重要競争優勢的水印,損害了快手公司的競争力,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割裂了快手視頻與其作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影響了快手公司為其用戶提供具有署名意義的水印自動生成服務,妨礙了快手App的正常運行。同時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視頻侵權成本,将助長、鼓勵短視頻搬運等侵權行為,減損短視頻原創作者的創作動力。

兩案件裁判結果為,被告北京鵬圖助夢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被告重慶鹿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附: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鵬圖助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書的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

結合當事人訴辯稱意見及其提交的證據,本案主要有三項争議焦點:

第一,涉案水印對于快手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二,鵬圖助夢公司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

第三,如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則鵬圖助夢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本院對此具體評述如下:

一、涉案水印對于快手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影響

本案中,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圖文标識及作者快手号水印。首先,快手圖文标識,系快手公司獲得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注冊商标,快手公司将與該注冊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識使用在通過快手App制作生成的涉案視頻中,使起到了标識該視頻剪輯制作服務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即快手公司作為快手App運營商,有權對涉案視頻标注水印以表明該視頻來源的網絡平台,而水印可促進吸引快手App用戶流量,提升該應用的影響力。

其次,對于作者快手号水印,根據快手公司與用戶之間的協議約定,在用戶未明确表示拒絕的情形下,其将在用戶制作上傳至快手App的短視頻中标注用戶快手号;此種快手号信息能對應至特定的快手App用戶,系短視頻制作者主體身份的展示,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署名。對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為用戶署名,系表明涉案視頻的權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創短視頻用戶并吸引潛在用戶。

再次,快手公司作為快手App的經營者,亦有權決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無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經營者不應擅自改變此種标注。

據此,快手公司對涉案視頻标注涉案水印屬于其經營自主權範疇,其可就其他經營者破壞涉案水印的行為提出相應主張。

二、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等與青島聖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争糾紛再審案中指出,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的要件之一是法律未對涉案競争行為作出特别規定。本案中,快手已明确主張鵬圖助夢公司開發運營涉案App破壞涉案水印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故本院不再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予以評述。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從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的文義看,其并未強調被訴侵權人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或破壞行為限于侵入其他經營者産品或服務之情形,加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作為一般條款應當嚴格其适用,故應當在更廣泛的意義上理解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的調整範圍。隻要被訴侵權人利用了技術手段,且實際造成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服務遭受妨礙或破壞的後果,即使無證據證明其侵入其他經營者産品或服務,其行為亦應由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調整。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實施除流量劫持、幹擾行為、惡意不兼容之外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據此,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且符合如下條件的,可以适用該項規定:第一,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實施被訴行為;第二,該種行為違背其他經營者意願并導緻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服務無法正常運行;第三,被訴行為因擾亂市場競争秩序且不具有提升社會整體福利等正當理由而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據此,結合在案證據顯示的涉案App系通過技術手段去除涉案水印之事實,本院對被訴行為正當性與否具體分析如下:

1.鵬圖助夢公司被訴行為是否違背快手公司意願并導緻其合法提供的快手App這一産品無法正常運行

如前所述,涉案水印在标識快手公司服務提供者身份的同時,亦起到了留存用戶和吸引流量的功能。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視頻與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間的關系,也割裂了快手視頻與其作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影響了快手公司為其用戶提供具有署名意義的水印自動生成服務。從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礙快手App的正常運行。

2.被訴行為是否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道德規則的法律化,在反不正當競争法中,其更多的是以某一特定領域中的商業道德的形式表現出來。而某一特定領域中的商業道德,應當具有普遍性、公認性和抽象性,例如由同一行業市場經營者共同參與制定的行業協會行為準則等。對于諸多新興領域,其商業道德标準尚未形成,此時,應結合反不正當競争法既要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又要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商業領域中經營者普遍認同,且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規範和道德準則,在個案中具體化相關行業的商業道德。

互聯網領域中的被訴行為在給其他經營者利益帶來沖擊的同時,也往往因存在商業模式和技術的創新,而可能提升消費者福利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因此,在此種情形下判斷被訴行為的正當與否,既要考慮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障,還應當從更廣闊的市場環境、更多的利益主體的角度,去考察該行為是否有助于消費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如果該行為從長遠看有利于消費者利益的提升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水平的提高,則即便個體經營者會因此受到一定影響,亦應對被訴行為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本案中,結合以下因素:

第一,一般而言,視頻制作者或經其授權使用者如希望獲得無水印的視頻,既可直接用手機等設備拍攝,也可通過快手App等應用中的保存無水印視頻功能或者第三方軟件的擦除等功能予以實現,即其通常情況下并不需要依托于專門的去視頻水印軟件實現前述目的。此外,鵬圖助夢公司在本案中自述用戶可通過任何電腦浏覽器下載無水印視頻,非必須借助涉案App,如其陳述屬實,則在涉案App的去除視頻水印功能存在前述多種可替代的産品或服務,且其未能就去除視頻水印功能可以運用于具體的正當場景提交相應證據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App的去除視頻水印功能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

第二,鵬圖助夢公司稱用戶無需使用涉案App即可以較低成本去除涉案水印,如其陳述屬實,則其作為市場主體在此種情形下仍投入成本開發運營涉案App并将視頻去水印作為該應用的主要功能,顯然不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且鵬圖助夢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可通過其主張的技術原理實際實現下載無水印快手視頻的效果。此外,無論鵬圖助夢公司關于涉案App去水印的技術原理的陳述屬實與否,現有證據均未能證明涉案App的技術開發、運維成本較高。而根據快手公司提交的證據,涉案App在九個應用市場中的下載量高達近360萬。結合鵬圖助夢公司将去除視頻水印的功能作為涉案App的宣傳點之事實,涉案App的去除視頻水印功能是其吸引大量用戶的主要原因。即鵬圖助夢公司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較高的獲益。相反地,無論是日常運營維護,還是侵權預防監測等,快手公司均為運營快手App付出了大量成本。因此,涉案App系以較低的成本不當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經營者為之投入較高成本的視頻平台。

第三,結合鵬圖助夢公司在涉案App的應用介紹和開屏界面中均将去視頻水印做為涉案App宣傳重點的事實,鵬圖助夢公司顯然知曉涉案App将為短視頻搬運等侵權行為提供便利,即鵬圖助夢公司存在主觀過錯

第四,短視頻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引流容易的特點,可以在較短時間為傳播者帶來較高的利益,因此,近年來以搬運原創短視頻這一形式侵權的行為屢屢出現且屢禁不止。根據《2021中國短視頻版權保護白皮書》,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對10萬原創短視頻作者的作品進行監測,累計删除原創短視頻盜版416.31萬條;其中92.2%的獨家作者和63.7%的非獨家原創作者被侵權,平均每件原創短視頻被搬運了5次。而去除附着于原創短視頻之上的水印,客觀上為短視頻搬運這類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亦即,諸如涉案App的去除視頻水印軟件,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視頻侵權成本,将助長、鼓勵短視頻搬運等侵權行為,既會減損短視頻原創作者的創作動力,減少短視頻用戶獲得内容積極向上的短視頻的機會,對高質量的短視頻創作和傳播造成沖擊,也将損害短視頻行業整體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現有證據未證明涉案App作為工具類軟件,因幫助用戶實現某種正當目的而具有其他提升消費者福利等社會公共産品的屬性

綜上,鵬圖助夢公司開發運營涉案App中的去除視頻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為經營者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費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正當理由,系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行為。而涉案App去除視頻水印的功能并非僅針對快手視頻,該功能的實現有賴于用戶實際操作等因素,均不影響被訴行為不當性的認定。

三、鵬圖助夢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前文論述,快手公司主張鵬圖助夢公司承擔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快手公司主張鵬圖助夢公司為其消除影響一項,考慮到快手公司未舉證鵬圖助夢公司被訴行為對其造成了何種負面影響,本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經濟損失賠償,雖快手公司提交了其與案外公司就短視頻類軟件的營銷成本進行咨詢的記錄,但此類營銷成本并非快手公司實際支出,不能作為快手公司因被訴行為産生實際損失的認定依據。在雙方均未另行舉證證明快手公司因被訴行為産生的實際損失或鵬圖助夢公司由此獲得的非法獲利的情形下,本院結合如下因素酌定鵬圖助夢公司應予賠償的數額:第一,涉案App在九個應用市場中的下載量高達近360萬,而去除視頻水印系涉案App的主要功能;第二,鵬圖助夢公司以去除視頻水印作為涉案App的宣傳重點,存在主觀過錯;第三,涉案App自2018年6月持續運營至今,持續時間較長,其中視頻提取去除水印的功能持續至2021年6月20日;第四,涉案App首頁顯著位置顯示“累計處理視頻912.82萬個”“累計用戶人數238.91萬個”,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被訴行為的影響範圍廣泛;第五,涉案App中有抹除水印和視頻提取兩種去除水印的方式,且就該兩種方式的相關功能收取VIP費用;第六,鵬圖助夢公司通過在涉案App投放廣告招商而獲利;第七,涉案App除提供去除水印服務外,還有其他視頻編輯功能;第八,涉案App針對快手App等多個短視頻平台提供涉案服務。

綜合考慮前述因素,本院酌定鵬圖助夢公司就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為向快手公司賠償25萬元,快手公司關于經濟損失的主張過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快手公司未本案所付合理開支,鵬圖助夢公司應當一并賠償。

來源:網絡法實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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