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名稱:原告與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号:(2021)京0105民初1996号
承辦人: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李有光
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承攬人起訴定作人要求支付印刷費的案件。雙方履行委托印刷合同期間訂立《補充協議》,對承攬方承印相關印刷品進行了一定限制,同時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後定作人以承攬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付印刷費。承攬人以《補充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要求撤銷,并要求定作人支付印刷費1 109 594.17元。法院經審理認定《補充協議》不構成顯失公平,但違約金标準過高應予以調整,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費759 594.17元。
評選理由
本案判決對涉案《補充協議》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情形進行了充分論理,着重從合同訂立主體、合同簽訂時雙方所處的狀态、履行情況、條文内容,以及違約責任條款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等方面進行了論述分析。判決書事實認定客觀完整,文書論理部分重點突出,邏輯嚴密分明,闡明了法律适用的思路,回應了雙方争議。裁判結果适當,雙方均未上訴,且被告主動履行了付款義務,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書摘錄
關于《補充協議》應否撤銷。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利用強勢地位要求其簽訂《補充協議》,顯失公平,故要求撤銷該協議。依據合同法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可撤銷合同具有嚴格的條件。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認定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應結合主客觀因素進行考量,除要求客觀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外,還要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他方無經驗、輕率等訂立合同的主觀過錯。就本案而言,本院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第一,《補充協議》簽訂時,是否因一方處于緊迫或缺乏經驗而造成雙方交易地位存在顯著差異。雙方于2019年10月簽訂《印刷加工框架合同》,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期内,雙方完成多筆訂單,已如約履行部分無争議。雙方于2020年4月簽訂《補充協議》時,原告已完成加工、且雙方以簽訂《加工印刷執行合同》方式核對過的價款均已支付完畢,原告已完成加工尚未核對并簽訂《加工印刷執行合同》的為未确定之債。原告稱被告利用強勢地位要求其簽訂《補充協議》,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雙方同為商事交易主體,簽訂《補充協議》是自主表态,現無證據證實雙方是在地位存在明顯強弱之分情形下所為。
第二,從《補充協議》條款内容看,《補充協議》未對《印刷加工框架合同》下雙方互為履行的内容作出變更或補充。《補充協議》條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原告與案外人發生交易行為予以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對原告違反上述限制條款應承擔的責任加以規定。關于交易行為方面的限制。首先,限制期限相對較短。《印刷加工框架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期為一年,《補充協議》隻對未滿的履行期内行為進行限制。其次,限制的内容相對有限,即不能提供與被告有競争關系内容的印刷加工服務或産品,并非限制原告承接其他領域的印刷業務。最後,這種限制的後果是理性商主體可預知、可權衡、可選擇且可控制的範圍。特别是原告曾承印為《補充協議》所限制的加工物,作為理性商主體,完全有能力也應當合理判斷接受上述限制可能對其造成的影響。其自願接受上述限制不應認定為無經驗、輕率之舉。關于違約責任部分。原告自願接受該條款,應自覺接受條款的限制。《補充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并不必然發生,其是否發生取決于原告的行為。原告如遵照《補充協議》履行,則不會因承擔違約責任而權利受損。至于違約金責任比例是否适當問題,屬于可調整的範疇,并不因此導緻整個《補充協議》因權利義務失衡而可撤銷。
綜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産生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以簽訂《補充協議》為後續履約的條件,亦未證明該協議對雙方産生了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其有關撤銷或否定《補充協議》效力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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