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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幼兒園出現安全問題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30 11:06:55

本文系田強勇律師原創普法文章,嚴禁商業轉載使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本月,PU先生向我咨詢,其孩子小PU在重慶市渝中區某幼兒園上學期間頭部受傷,經醫治,縫了5針,現拟向幼兒園維權,問我該如何處理?

經交流,了解了大緻經過,4月21日14時左右,在上班的PU先生接到幼兒園老師的電話,稱其孩子受傷,現在醫院治療,需要家長提供孩子身份信息進行登記。PU先生接到信息後,和家人火速趕到醫院,老師稱孩子在廁所因地滑被碰傷頭部,孩子經傷口縫合後,暫未發現其他傷害,PU先生一家遂将孩子領回家休息,當晚向我咨詢相關問題。

如何避免幼兒園出現安全問題(孩子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不容忽視)1

經過初步交流後,我建議PU先生到幼兒園調取監控視頻,查看當時具體發生了什麼事情後再決定如何維權。PU先生到幼兒園提出查看監控後,幼兒園不同意。PU先生到别的老師那裡私下看到了監控,并隐蔽拍攝了其中一部分,經過視頻可以清晰的看到:在2022年4月21日13時18分左右,孩子們當時正在午休,小PU坐在床上并未休息,小PU班主任坐在另一張床上,似乎在給小PU講道理,過了幾秒,班主任突然起身,将小PU從床上一把扯摔到地上,并将小PU在地上拖行大概5米(約經過5張床)後,班主任換成雙手分别抓住小PU小臂将其提走,進入監控視頻盲區。

視頻時間過後不到一個小時,PU先生即接到幼兒園的通知。經PU先生介紹,幼兒園在小PU受傷後并未第一時間通知PU先生及家人,而是給孩子換了有血迹的衣服後,将孩子送到幼兒園附近診所救治,診所表示無法救治的情況下才送到重慶市兒童醫院,在醫院需要登記小PU身份信息時才通知的PU先生及其家人。PU先生對此表示不能理解,小孩發生事故應當第一時間通知父母并及時送醫,幼兒園為什麼不通知?結合監控視頻,PU先生更是極為氣憤。

經PU先生詢問孩子,孩子陳述:是幼兒園老師打了他,把他提到廁所扔在地上,小PU在爬起來的時候撞到了衛生間的牆角,導緻頭部受傷。受傷後,老師并未第一時間将其送往醫院救治。後經PU先生檢查小蒲身體,發現小PU腿上也有傷痕,PU先生表示小PU在家并沒有受過傷。

如何避免幼兒園出現安全問題(孩子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不容忽視)2

對此,我幫PU先生進行了相關法律分析,同時提出了建議:

首先,建議PU先生報警(發文時已報警),請求警察協助查清事實情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查清幼兒園是否有虐待小PU的行為,小PU的傷是不是因班主任的行為導緻;

其次,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實确定維權策略:如果幼兒園及其老師無虐待小PU的犯罪行為,小PU的傷為意外事件,則研究幼兒園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來承擔相應責任;如幼兒園或班主任有虐待小PU的犯罪行為,則應當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何避免幼兒園出現安全問題(孩子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不容忽視)3

在此,對于孩子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個人認為有必要進行普法,以便于有需要的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了解到該如何依法處理類似情況。

以下是可以參考适用的相關法條(建議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内、園内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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