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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内控制度建設的建議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2 08:16:47

關于内控制度建設的建議(單位内控建設為什麼需要認真研究)1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都對單位内控建設提出了具體的、明确的要求,其中,十九屆四中全會針對單位權力配置和權力運行提出:“堅持權責法定,健全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制度,明晰權力邊界,規範工作流程,強化權力制約。權責法定的“法”在單位内部是指“三定”規定,所以,每個單位的“三定”規定都是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定”規定是定職責、定機構、定編制的簡稱,就是對一個單位的主要職責、内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三大内容進行确定。按照規定的統一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由當地編委印發的“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單位“三定”規定雖然不是法律、法規,但确是法律性規範文件,是單位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

“三定”概念産生于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1988年政府機構改革改變了過去就機構論機構、就編制論編制的做法,在轉變職能的基礎上,先定職能,再定機構和編制,并通過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規定。當時文件由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名稱是《××ד三定”方案》。這時的“三定”方案,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在體例、結構和語言文字表述上不夠統一、規範。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為了使“三定”方案的名稱更為清晰,統一規範為《×××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并對體例和結構作了明确。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為了體現部門“三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将“三定”方案統一改稱“三定”規定,即《×××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對“三定”規定的結構内容和一些具體表述進行了規範,并開始改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為了更好地體現加強責任、權責一緻,并與“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這兩個名詞性詞組相協調,将“三定”規定文件名稱中的“職能配置”這一動詞性詞組改為“主要職責”,即《×××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仍沿用《×××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提法。今後,一般不再使用“三定方案”、“×××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等提法。 三定方案”是“三定規定”的内容;而“三定規定”是所作的規定。後者相當于要幹什麼事情,前者相當于這件事情怎麼做。

目前,“三定”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設立依據,明确部門權力來源,設立和存在的合法性,機構規格等情況。二是職責調整,即明确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三是主要職責,即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四是内設機構,即确定部門内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五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行政機關編制數、部門和内設機構的領導職數。六是其他事項,即明确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七是附則,即明确“三定”規定的解釋和調整事宜。

單位“三定”一般是由單位申報、編委審批,單位應該在三定”規定文件的基礎上,制定各部門職責、各崗位職責的内部文件,即要符合編委标準化要求,又要滿足單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财政部《内部控制規範》第七條要求:“單位應當根據本規範建立适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内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所以,我們為單位設計編寫《内部控制手冊》時,單位需要給我們提供必要的内部資料,其中“三定”規定文件是最重要的。我們一般是把“三定”規定内容放在《内部控制手冊》的最前面,因為這部分内容最能體現“單位實際情況”,是單位開展所有業務活動的源頭和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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