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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交定金沒有簽協議能要回來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2 18:38:13

買房交定金沒有簽協議能要回來嗎?交了定金、簽了認購協議,卻不按照協議支付剩餘的購房款購房人的定金還能要回來嗎?,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買房交定金沒有簽協議能要回來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買房交定金沒有簽協議能要回來嗎(未按協議支付購房款)1

買房交定金沒有簽協議能要回來嗎

交了定金、簽了認購協議,卻不按照協議支付剩餘的購房款。購房人的定金還能要回來嗎?

基本案情:

簽訂商品房認購書 未按約定支付剩餘購房款

2020年10月31日,苑某(乙方、買受人)與某地産公司(甲方、出賣人)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乙方自願認購甲方XX樓盤公寓X号樓XX房,總金額321819元;乙方同意簽署本認購書時,支付人民币2萬元作為定金(定金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轉入房款);乙方選擇按揭付款方式付款,乙方須于2020年11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同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餘款16萬元由銀行提供按揭貸款,乙方需在2020年11月6日前(最高不超過交納首期款後5天内)辦理完畢銀行按揭貸款申請手續;乙方在約定的付款時間和期限内,到營銷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視為乙方放棄購買該房屋,所付款項不予退還,甲方無須通知乙方,可另行銷售該房屋,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簽訂合同的同時,苑某交付某地産公司定金2萬元。

此後,苑某未按照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向某地産公司支付剩餘購房款。2020年11月18日,某地産公司向苑某郵寄《通知》,其中載明,苑某已逾期多日仍未辦理任何手續,違反了認購書的上述約定,該公司将按認購書的約定,另行處理該房屋,且苑某所付房款不予退還。某地産公司工作人員于2020年11月21日,向苑某發送一條短信,表明了苑某逾期未交款的事實,及該公司将按照協議約定對房屋進行撻定處理,2萬元定金不退,房屋另行出售。苑某回複“對此通知有異議,正在處理”。

雙方因未協商成功,苑某将某地産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認購協議,某地産公司退還其2萬元定金及利息。

購房人:

地産公司未盡提示義務 沒有提醒定金不退

庭審中,某地産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關催告通知内容和認購協議文本。該公司表示,銷售人員在售房時已經對苑某進行了提示,有銷售人員與苑某的微信聊條記錄為證。雙方在認購協議書中,已明确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苑某沒有按照協議約定辦理手續,屬于違約。根據協議約定,公司有權另行處理房屋,且定金不退。

苑某則表示,認購書的格式條款,某地産公司銷售人員未起到提醒告知的義務,某地産公司提供的微信證據屬于斷章取義,其提供的聊天記錄為自己第一次去樓盤看房後,還未去其他地産公司看房時的意思表示。苑某表示,某地産公司對自己進行短信告知,自己也短信回複“有争議,正在處理中”,并多次向某地産公司合同中的總部電話反映無果。同時,因某地産公司銷售人員未對格式條款中重要内容“所交款項不退、不換、不更名”未起到提醒告知義務,且自己在交款前也明确告知某地産公司銷售人員,房款不夠。在這種情況下,某地産公司銷售人員非但沒有提醒格式條款重要内容,還以房源緊張為由,誘導要求自己交款,進而才會有後續事情。

據此,苑某認為,自己确實對合同存在重大誤解,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僅憑某地産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成為的判案依據。

結果:

商品房認購書合法有效 要求返還定金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産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苑某、某地産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該認購書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認購書約定,苑某認購某地産公司一處商品房,簽訂本認購書時,苑某支付2萬元作為定金,2020年11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餘款需在2020年11月6日前(最高不超過交納首期款後5天内),辦理完銀行按揭貸款申請手續。苑某未按照上述約定履行義務,視為違約,某地産公司可單獨終止本認購書,另行銷售該房屋,苑某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苑某未按約定向某地産公司交納首付款及辦理按揭貸款,某地産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苑某郵寄《通知》、于2020年11月21日通過短信告知苑某,鑒于苑某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款項,按照合同規定應對該房屋進行撻定處理,定金2萬元不退,房屋另行出售。

法院認為,因認購書明确約定了苑某交納的購房款2萬元為定金,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苑某未依約履行交納剩餘款項的義務,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罰則系法律明确規定,并不屬于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的情形,苑某以不知道定金不退、認購書系某地産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以及其并未看到該條款為由,要求返還定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駁回了苑某的訴訟請求。苑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某地産公司是否應返還苑某的定金,即苑某所簽訂的認購書中,定金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以及苑某對認購書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根據本案案情,簽訂涉案認購書為苑某與某地産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認購書的内容也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苑某在簽訂認購書時,應該審慎審查并預見到違約的後果。苑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苑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同時,原審判決依據有關定金的法律規定及案涉認購書的定金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了認定,苑某以相同理由上訴,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确,應予以維持,駁回苑某的上訴請求。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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