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底薪:簡單來說就是當完成了單位每個月制定的業績量才能拿到的底薪,與公司獲利無直接聯系。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責任底薪也就意味着:如果達到公司提出的所謂業績标準,才能拿到底薪和這部分業績的提成,如果達不到,那麼就要扣除或者不給底薪,隻給這部分業績的提成,但是有《勞動法》的原因,必須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所以比如:責任底薪1000 銷售額提成10%,業績标準是達到9000元銷售額,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是1700,結果你做到8900,他就有理由扣你底薪了,但是全扣了就達不到17
00的最低工資标準,所以扣部分。
無責任底薪基本上是指員工本本分分、規規矩矩地完成最基本的工作且沒有違反公司規定而得到的出于鼓勵目的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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