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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保價金額500是賠500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3 22:57:30

最近有一則新聞,說是王先生用順豐郵寄了一件遊戲手辦,因為價值較昂貴,就花費108元做了18000的保價,但郵寄過程中,手辦出現破損,王先生要求順豐賠償,順豐回複:隻賠500!

無獨有偶,僅是今年,發生的順豐寄丢物品、客戶索賠卻隻得部分賠償的事情就層出不窮。

比如,前段時間也有一位女士郵寄全新蘋果手機,丢失後順豐隻賠付2500元,不到原物的四分之一。

而此前郵寄貴金屬,如黃金等被快遞人員故意掉包、竊取的事情也不少,想想在順豐這樣的保價賠付制度下,也就不難理解公司員工為何如此肆意妄為:不用全賠,那豈非一本萬利的買賣?

但順豐的做法真的合理嗎?走法律途徑真的拿它沒辦法?未必如此,咱們仔細分析一番。

順豐保價金額500是賠500嗎(順豐保價1萬8隻賠500)1

01 為什麼不能全賠?

發生了如此多數量的客戶索賠未獲全賠事件,順豐的态度一直很明晰,每次回應都是類似的話:我們有保價條款,并非保價多少就賠多少,是按比例償付,而且有賠償限額,比如保費的n倍等。

真的有這樣的合同條款約定嗎?

還真可能有。

比如我随意查詢了某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裡面有這幾條:

1、保價的快價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請按照貨物價值足額申報價值并支付費用。

2、理賠時請提供真實有效價值證明,**快遞會結合市場價值和保險公司意見評估損失價值,不足額保價或超額保價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但無論如何賠償範圍不包括商業機會、預計收益等間接損失。

4、以下物品丢失保價正常理賠,破損需與發件網點協商理賠:珠寶金銀首飾;水果生鮮類;易腐易蛀品、易變質食品、散裝農産品等食品;電視劇機、電腦上顯示屏等大型3c電子産品。

……

以上幾點看出什麼問題了嗎?

首先就是價值評估問題,也就是本案手辦主人所郁悶的這個問題,東西被損壞了,但賠償的并非保價款,而是實際損失,而且這個損失并非我們自己心裡想的那個損失,而是市場評估的損失。

如果以客戶的心理預估,我一個新物品壞了,你要麼全賠我錢,要麼給我換個新的,甚至遇上特殊意義的物件,十倍百倍賠償都不能讓人滿意,但這都不是快遞公司考慮的範圍,它們能賠償的,隻是市場評估價值。

比如手辦損壞了一個角,好的,折算下來就是十分之一或者n分之一,1萬8賠你500,很合理。

但在客戶看來,簡直就是混蛋!我專程花108元保價,要的是東西完好無損,不是毛毛雨的500塊。

而換個角度,從市場的角度來說,快遞損壞、丢失物件,賠償成本卻如此低廉,簡直就是鼓勵它們不負責,甚至是惡意盜件,因為成本遠小于收益。

其次,特殊物品快遞公司是不理賠的,讓客戶自行與網點商量,比如黃金珠寶丢了,對不起,别找快遞公司,讓消費者找網點去。

如果是收件方網點的責任,難道消費者還能跨越千山萬水,為着一個快遞起訴遙遠的并不熟悉的某網點小老闆?

這顯然不現實,哪怕郵寄的物件可能價值幾千、幾萬甚至更多。

最後,上述保價條款第一條講的是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很容易讓人誤會,真的是按保價賠償,至少填補客戶實際損失。

但事實上,結合下面一大堆條款,會發現這隻是畫的空餅,放在第一條,純粹是迷惑着急郵寄快遞的客戶,隻看一眼便覺得權利受到保障,真正出問題才發現:賠不了!

我們講這麼多,專程拿一個快遞保價條款來分析,就是為了說明一個問題:純粹從合同條款來講,快遞公司的确制訂了對自己極為有利的保價條款,而根據保價條款的約定,客戶确實很可能拿不到多少賠償,出現新聞裡的“保價1萬8隻賠500”的情況,而且我們發現,類似的新聞每年、每月都有,但快遞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俨然吃到了甜頭。

就沒有掐掉快遞公司這種“必勝客”心态的可能?

順豐保價金額500是賠500嗎(順豐保價1萬8隻賠500)2

02 格式合同

一般來說,與快遞公司因為郵寄物件損毀而打官司的,都會提到一個詞:格式合同。

比如,我們在北京市場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某科技公司訴某快遞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就可以看到法院的裁判要旨是這樣講的“雙方簽訂郵寄服務合同後标的物滅失的,快遞公司依照保價條款的格式條款的抗辯無效,應當按照标的物實際價款賠償”。

這起案件的糾紛發生在2008年,某科技公司花了105元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1.5萬元的貨物,後該貨物丢失了,科技公司索賠,快遞公司隻同意按郵費的5倍賠償,并以保價條款抗辯。

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保價條款加重了客戶責任、排除快遞公司主要權利,按照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快遞公司應舉證證明自己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請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就該條款提請其注意,否則該條款就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支付科技公司1.5萬元賠償。

這是一起快遞公司敗訴的案件,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敗訴的原因并非對保價條款本身是否合理作出評判,而是基于格式條款需要提請注意的法律規定,因快遞公司未證明自己盡到提請注意義務,所以才敗訴。

而在2008年,普遍采用的是紙質郵寄單,密麻麻的一片,客戶也沒有抄寫一遍保價條款,快遞公司的确很難舉證證明自己提醒注意了,事實上也沒有客戶會在郵寄快遞時仔細看那些條款,因此,當時的快遞公司很容易敗訴。

但如今快遞多采用線上下單的方式,保價條款設置成閱後才可下單的話,客戶就很難再以格式條款抗辯。

比如,同樣是北京二中院,在2022年判決的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中,順豐公司勝訴,客戶的主張被駁回。

具體案情我不展開說,僅附案号,有興趣可以自行查閱【(2022)京02民終1902号)】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一個趨勢,格式合同這一理由雖然管用,但所受限制也很明顯:提示注意義務。

隻要快遞公司能證明自己盡到提示注意義務,但就保價條款本身而言,并不違法,合同雙方是可以如此約定的,哪怕在我們看來,這約定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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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張侵權能否走得通?

前面我們所說,都是以合同糾紛在分析,但事實上,因為遺失快遞而引發的糾紛,除了涉及合同法,還涉及侵權責任法,當然,現在這兩部法律都合到《民法典》中,成為合同編、侵權責任編。

但簡單來說,就是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是存在競合關系的,一個行為可能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

當主張違約對自身不利時,可以換個思路,主張侵權。

我們多數時候,會不自覺地選擇違約之訴,那是因為違約更好舉證,隻要違反合同約定,沒履行合同義務,就會産生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一責任也在合同條款裡約定得明明白白,不必去舉體舉證實際損失,因此,違約、侵權競合時,首選的确是違約之訴。

但是,當違約責任遠低于侵權責任時,這種選擇就可能掉轉過來,雖然侵權之訴被侵權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但在能夠獲得更多賠償的情況下,這一付出也值得嘗試。

通常來說,侵權之訴需要對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過錯這四要件承擔舉證責任,而快遞丢失損毀糾紛中,如果選擇侵權之訴,則物件主人的證明責任,無非就是證明快遞公司及其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比如暴力分放快遞造成損毀)、自己的物品損壞或者丢失、二者相關聯有因果關系、快遞公司及其員工存在過錯。

比較麻煩的是前期取證,要撸清楚快遞是被誰損壞或丢失的,是故意還是過失,有可能會調取快遞網點監控,甚至可能報警,查證是否盜竊等。

侵權責任是填補原則,通常來說,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

這又回到了開始手辦主人的那個問題,如果隻是損毀部分,那賠多少呢?

答案仍是:市場評估價值。

所以,如果隻是損毀,無論走侵權還是走合同違約之訴,都未必能夠達到保價限額的賠償。

但如果是快遞丢失而快遞公司拒絕按原件價值賠償,則侵權之訴在賠償額度上可能有較大的優勢。

類似十幾萬黃金丢失隻賠幾百、幾十萬鑽石丢失隻賠幾千,不告它侵權,還扯什麼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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