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一共就12分,一不小心12分就被輕輕松松的扣完了。點開此文的是不是也是這個情況呀!
你咋這麼不小心呢?開車咋這大意呢?
怎麼辦?依法辦事吧!!!
先看看法規是如何規定這個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如下: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
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該怎麼處理呢?是不是需要一次處理完畢呢?
法規既然沒有要求你一次處理完,為什麼要一次去扣12分呢?其實你可以分兩次、在兩個記分周期去處理這些違章。
接下來就教你一些合法規避一次性扣完12分的技巧吧!
在實際操作中扣分是按處理違章的時間計算的(你把駕駛證交給交警處理違章的時間),不是按實際違章時間計算的。(也就是說,如果您10月1号違章了,您10月10号去處理,記錄的扣分時間就是10月10号的。)
目前違章扣分的分值包括1分、2分、3分、6分、12分,通常扣分是3或是6分。因此,一個計分周期内隻要不扣滿12分都是可以的,一般可以處理2-3個違章(1個3分1個6分或是3個3分),最多扣11分。如果不小心記滿12分了,那您就得去學習科目一了,重考科目一。
一定要記住這一點,駕駛證分數清零是駕駛證的領證時間計算的。
駕駛證上面有個初次領證時間。比如是2010年10月18号,這就意味着您是每年的10月18号分數清零。也就是說,當年的10月18号起到次年的10月17号23:59:59是一個計分周期。
舉例:假如您有兩個違章,全部是扣6分的,而且隻能扣您一個人的分,如果您一次性去扣,就得馬上把證留下,然後參加理論考試。如何辦呢?
拿出您的駕駛證,假如上面的領證時間是2010年11月20号,那麼四天之後駕駛證分數就重新清零了。20日之前去處理一個違章,扣6分。20号分數重新清零。然後10月21号清零後再去處理另外一個違章。這樣既能完美的解決12分的問題了。關鍵是不用去學習重考科目一了。
同學們這次知道怎麼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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