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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票持票人被拒絕付款追索期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06:14:00

彙票持票人被拒絕付款追索期限?一、案情簡介:1、2020年1月16日,南京裕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出具電子商業承兌彙票1張,收款人為鑽鑿公司,票面金額為50萬元,彙票到期日為2021年1月16日,承兌人為南京裕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彙票持票人被拒絕付款追索期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彙票持票人被拒絕付款追索期限(提示付款待簽收的持續狀态構成拒付行為)1

彙票持票人被拒絕付款追索期限

一、案情簡介:

1、2020年1月16日,南京裕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出具電子商業承兌彙票1張,收款人為鑽鑿公司,票面金額為50萬元,彙票到期日為2021年1月16日,承兌人為南京裕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2、該票據于2020年1月22日由鑽鑿公司背書轉讓于南京恒鑫達建築勞務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由南京恒鑫達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于南京天巧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由南京天巧建材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于恒兌公司,2020年5月7日由恒兌公司背書轉讓于恒泓商行。

3、2020年12月28日,恒泓商行在電子商業承兌彙票系統中向南京裕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發出提示付款,該彙票狀态至今一直顯示為“提示付款待簽收”。至今該彙票未兌付。

二、争執焦點:

關于恒泓商行就案涉彙票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問題。

三、法院觀點:

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彙票于2021年1月16日到期,恒泓商行于2020年12月28日提示付款後,該票據一直處于“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态,至今該彙票仍未兌付。因此,案涉彙票的承兌人在持票人恒泓商行提示付款後一直未簽收,彙票到期後也一直未予兌付,已構成事實上的拒絕付款。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故恒泓商行行使案涉彙票追索權的條件已成就,恒泓商行可以向南京裕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四、律師總結:

1、“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還應包括付款人行為上消極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對于一直處于“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态的商票,未簽收,到期也未兌付,構成事實上的拒絕付款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在實務中,法院也有另一種少數觀點: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實質要件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即“拒絕付款”;而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付款的證明。若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不支持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

3、律師提醒:建議持票人采取多種方式提示付款,同時在提示付款到期後六個月内行使追索權,否則可能因票據時效問題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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