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筆記進入第五章——當事人。這次整理的是“當事人概述”及“原告、被告”兩節。尤其注意理解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适格之間的關系。筆記供大家複盤知識點,整理不易,麻煩大家看完文末點贊、在看和關注哦!您的鼓勵和認可是我持續輸出的最大動力。更多筆記總結、法考資料及司法實務分享歡迎關注本人公衆号【不器法考】。
民事訴訟法基本框架: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一、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當事人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争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人。
2、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自己所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發生争議。(實體當事人、非實體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約束。
二、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一)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1、一個人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資格。
2、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
(1)一般:有民事權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2)特殊情形下的非實體當事人:如死者近親屬、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遺囑執行人、遺産管理人、其他組織。
(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1、與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關系: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一定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2、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2)限制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适格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是抽象的法律資格,當事人适格是具體個案中當事人有權作為當事人起訴應訴的資格。因此有必要了解當事人适格的概念及其判斷标準。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具體的訴訟不發生關系,
(一)概念:當事人适格,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應訴的資格。
(二)判斷當事人适格與否的标準
1、是否為發生争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2、是否是根據他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規定,依法對他人的民事權益享有管理權的人;
3、在确認之訴中,是否對訴訟标的有确認利益的人。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一)以訴訟權利的行使是否涉及實體利益的處分
1、一般訴訟權利:如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
2、 特殊訴訟權利:承認、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反訴
(二)訴訟義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五、當事人的變更當事人的變更是衆多制度的理論基礎,如訴訟中止、終結;執行中止、終結、追加變更執行人。包括當事人的任意變更和法定變更,特别注意法定變更。
如自然人的法定變更是指一個人在訴訟過程中,基于特殊原因的出現使他失去了繼續作為當事人的資格,需要變更當事人。
第二節 原告和被告
一、原被告的概念1、原告:原告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争議,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2、被告:被告指被原告指稱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利義務争議,并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二、原被告的确定(一)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民事糾紛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産生的糾紛,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都是以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即使是确認之訴也是确認是否存在“法律關系”。
(二)當事人的類型(注重訴訟法對實體的保障功能,确定當事人應聯系實體法規範)
1、勞務關系中的當事人
《民訴解釋》第57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法人和行為人的問題
(1)《民訴解釋》第62條: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2)《民法典》第171條第1款(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民法典》第172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3、法人和分支機構的關系
(1)《民訴解釋》第53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非依法設立;依法設立但沒有營業執照,法人為當事人)
(2)《民訴解釋》第56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3)《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用人單位替代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4、法人解散當事人的确定
《民訴解釋》第64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5、居委會、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作為當事人
(1)《民訴解釋》第68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财産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2)《民法典》第96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
(3)《民法典》第101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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